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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翔评《流动的森林》|前近代中国森林史的华南脉络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池翔
2024-05-22 13:4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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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张萌著,史可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光启书局2024年2月出版,297页,89.00元

近年来,森林与国家、市场和社区的联结、互动逐渐成为中外经济史和环境史的研究热点。随着“清水江文书”“龙泉司法档案”及“福建永泰文书”等民间文献的陆续整理和出版,学界对于中国南方山区的山林确权及区域社会有了更加精深的研究(详见张应强、杜正贞、郑振满和孟一衡等人的最新研究),但较少有学者将明清中国南方森林的地方文献整合起来,作一个跨区域的整体性考察。范德堡大学助理教授张萌在《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中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张萌从木业“供应链”的角度将长江上游的森林产地与中下游的市场联结起来。她认为,在长江流域的木业供应链中,清政府、地方官员、木商及山场地主和栽手环环相扣,紧密合作,共同构建了前近代中国南方“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

本书在构建明清南方森林整体脉络的同时,也尝试回答以下具体问题:清政府如何在维持低税轻赋的同时,又能筹集足经费购置珍贵大木?在官费不足的情况下,皇木采办专员如何完成采购指标?杉木的成长周期长达三十年,农村家庭如何实现种木谋利?上海木商面对无锡买家的信用违约,应该如何追讨欠款?木业从业者需要掌握哪些专业技能?以及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究竟哪种机制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资源保育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张萌在书中给出了极富洞见的思考和答案。《流动的森林》一书英文版于2021年由华盛顿大学出版社出版,并荣获2022年美国森林史学会的Charles A. Weyerhaeuser Book Award。2024年,中译本由史可鉴翻译,光启书局引进,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边疆森林的市场化

明清时期的森林与木材贸易是中国经济史和环境史学者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明清中国对燃料和建材的需求日益增长。木材作为重要的原材料,其供应和利用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往的研究多从“环境恶化”的角度来认知明清华南地区的木材问题。例如,李伯重曾在《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木材问题》等文章中指出,木材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了价格上涨和生态破坏,对江南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李伯重:《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木材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等学者则从比较视野出发,将中国木材短缺、燃料不足与中西分流联系起来。他们认为,资源环境的恶化是导致中西分流的重要原因之一(彭慕兰:《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伊懋可(Mark Elvin)和马立博(Robert B. Marks)等环境史学者的研究也显示,十八世纪中国经历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木材不足。人口增长和耕地开垦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减少,最终引发了木材短缺和燃料危机(Mark Elvin, The Retreat of the Elephants: An Environment History of China,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Robert B. Marks, China: An Environmental History, 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2017)

张萌《流动的森林》一书则突破了以往明清经济史和环境史中的“生态退化”和“森林滥伐”的叙事,着重挖掘和呈现了明清中国南方林业实践中的商业机制和市场逻辑。唐宋变革以后,江南地区兴起蓬勃的木材贸易和商业化人工造林。从明末起,朝廷转向借助木材商人获取西南山区的楠木和杉木。十七世纪,清朝的贡木制度渐成定例,江苏、浙江、江西和湖南四省指定政府专员,以官方定价置办皇木(包括桅木、杉木、架木和桐皮槁四类),然后解运至北京。桅木和杉木作为一等良材,要求为树龄大于一百年、圆围大于三点九尺的林木,但这一类型的木材在当时仅存于浙江以西的森林甚至西南深山老林中。因此,清廷要求江西、江苏和湖南三个产木大区办解第一等原木,每省每年至少进贡二十根桅木和三百八十根杉木;浙江免于采办桅木和杉木,仅上贡树龄低、圆围小的架木和桐皮槁。

采办品级合格且足量的一等大木并不容易。十八世纪,优质桅木在市场上已较难以寻觅。此外,采办专员还面临户部拨出的固定官费不足以支付实际采买成本的问题。十八世纪七十年代,工部《物料价值则例》上的官方木材定价远低于市场实际定价,如书中所引湘原佳之的考察,“一根好的桅木即便在贵州也要卖到50多两,而官价只有20两”(40页)。为了解决官费不足的问题,江西从“养廉银”中抽取经费并将采购差事承包给私人木商,江苏委托南京木业行会全权采木运木,湖南则允许采木专员从事私人木材贸易以弥补资金缺口。以官方定价采买皇木对承包商人也是一种负担,因为木商经常被采办专员以低廉官价强征过境实物税。例如,在湖南,采木专员在常德市场设置关卡,对湖南木商“每100根原木中抽征两根”,对徽州和临江木商则“每100根原木中抽收一根”。针对湖南本地和外地木商不同的抽征费率也由此引发了湖南商人不满和一系列“民告官”的集体申诉(46-47页)

清代的“善治”理念和财政“原额主义”使清政府无意提高整体税率和补贴,而是允许一定额度内的私货交易来弥补官费不足。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所谓的“官僚企业家”(42页)。如前所述,为了完成皇木采办的要求,湖南允许采买专员夹带私人木筏盈利。以湖南采办官员英安为例,在采办皇木时,英安和随从深入黔东南和湘西的下级市场采购足额的桅木和杉木。与此同时,英安也根据南京市场的木价涨跌,以私人身份购入更小、更便宜的标准原木。英安及其随从、雇工借助运输皇木之便,一路将私人木材从贵州锦屏等地运至汉口、九江、芜湖和南京的木材市场。他们沿途售卖木材、免缴关税,并营代运木材,从中牟取私利。

从英安办解皇木的案例可以看到,市场机制在清朝的治理逻辑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方面,清朝需要维持低税轻赋的“善治”原则;另一方面,统治者又希望享受价格昂贵的奢侈品木料。在权衡利弊后,清朝的皇木采办形成了一种折中方法:允许采办官员私货交易。在“善治”的原则下,政府如果提高税率将不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稳定,而珍贵木料的市场价又远超官方的采购标准,只有默许一定额度内“官僚企业家”的私货交易,才能既满足统治者的奢侈品需求,又保持低税收的治理目标。当专员参与私货交易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木材市场的活跃度。

人工林、契约与林权

中国传统经济的运行基础是土地产权制度,其产权形态经历了长时期的演进。秦汉以后,土地产权形态逐渐增多,宋代出现了典权和永佃权;明清时期发展了“一田两主”的土地制度,即同一块土地分离出田底权和田面权两部分,由业主和佃户分别占有。清代,中国南方的林地中开始出现土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相分离,并分别按“股”交易的情形。

宋代,中国南方山区已发展出以杉木为主的人工种植林。明末以后,由于木材需求的扩大,黔东南和湘西地区的边疆森林开始进入国家和木商的视野。据张萌估算,十八世纪,长江上游每年向下游供应约五百万根原木。除黔东南和湘西地区外,湖南地区的木材供应量也稳步增长,但“鲜有四川木材输出到外省”(81页)。至十九世纪,西南地区的天然林已被大量消耗,人工造林开始成为供应民间木材消费的最重要来源。

清代南方地区的杉木交易体现了“可分割”和“可流转”的特点。作者在书中通过整理清代贵州“清水江文书”一千一百四十六枚山场林契,着重讨论了黔东南人工杉林的林权结构和交易。所谓“可分割”和“可流转”,即同一块山林可以析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租佃权,以及地主股和栽手股等多层次的用益物权。在林木成材以前,山场地主和木植栽手通过先后订立“租佃合同”和“分成合同”,将栽手佃种的杉木远期收益划分为股份。在得到契约确认后,杉木的远期收益继续以股权的形式进入交易市场流转,从而形成了传统中国南方林地灵活且独特的林权交易结构和市场。

在木材期货市场中,土地投资者、木植栽手和山场地主围绕人工林的生意也发展出了多种经营策略。作为投资者,同一个买家可以同时购买不同土地上的地主股和栽手股,以保障收益的多元化。作为栽手,可以按需出售自己拥有的林木股份,甚至直接转卖给地主。一般而言,地主负责林木的砍伐、销售和收益的分配,栽手平均能够获得百分之四十二的林木收益股份(128、137页)。作为拥有山场的有产家庭和家族,林木收益权的股份化也适用于家庭财产的诸子均分,以及以“会”为名的法人团体的财产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宗族势力的强弱带来了徽州地区和西南地区林权结构的差异。在徽州地区,山林股份主要由宗族把持;而在宗族势力不强大的清水江下游和更广泛的西南地区,林木股份主要由个人持有或者家族多子嗣继承,形成了与“早期公司功能类似”的股权结构(176页)

基于契约和分成合同的股权分割和商业化造林构成了有效木材市场机制的基础,但木材贸易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十八世纪九十年代,长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出现衰退迹象,并持续到十九世纪初。根据估算,十八世纪末,长江地区人均木材消耗量从“每年每千人90根左右”下降至“每年每千人70根”。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该指标跌至“每年每千人50根”(76页)。人均木材消耗量的下降也对应了明清经济史学家关于“道光萧条”的判断。

木业牙行、行会与木商

明代和清代前期,国家对于木业的管理主要为收税。明代设牙行收税,由牙纪制定行市、登记交易,并承担官方采买任务。十八世纪上半叶,清朝进一步规范官牙制,使木商有了更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和更多形式的中介。清前期,占市场主导地位的仍是官方许可的木业牙行(简称木行)。木行联系买卖双方,为商人提供留宿客栈、木材贮存和短期信贷等服务,再从中抽收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佣金。虽然清廷要求木行从业者必须持有官方发放的牙帖,但事实上,私人牙帖的租赁和转让在当时非常普遍。地方木材市场上还存在次一级的中间商,如杭州的“木先生”和福建“南台先生”(165页)。这两类“先生”是外地买家的代理人,为买方客户采购周边市场的木料。此外,另一类木材经纪主要提供金融服务,他们一般资金较为雄厚或与钱庄等金融机构有密切业务往来,可为刚起步的木商提供定期信贷,支持其雇工运木。待木材在市场上卖出后,木商再向木材经纪支付本金、利息和佣金。

清代木材市场的准入具有区域性差异。张萌基于清代杭州木业市场的三百四十七笔交易,以数据可视化的方式展示了杭州木材牙行的“卖家-木行”的网络结构(176页)。该研究表明,清代木行的贸易网络是开放和联通的。在这个网络中,同一卖方既可以与单一木行交易,也可同时为多个木行供货,各个交易社群可以自由交易和联络,这一“去中心化结构”修正了以往研究者对清代牙行“封闭”的负面描述。但同一时期,在西南的清水江流域,木材市场却是“限制准入”的。十八世纪,清朝在巩固西南地区时,将清水江流域的木业牙行生意指定给三寨苗民,希望以此稳定苗民生计并有意识区隔苗汉。十九世纪初,随着苗汉文化交流加深和木材贸易的增长,下游的汉人希望也申请官方牙帖和参与木行生意。但出于稳定边境的考量,清廷最终拒绝了汉人商人的请愿。开放的杭州木材市场与封闭的西南木材市场体现了清朝木材市场准入的区域性差异,以及国家干预的深远影响。

在清代,要成为合格的木业商人,必须掌握木材交易的业务语言“龙泉码”。龙泉码最早出现于十七世纪初,是一套用于木材计量和定价的数字体系,凡从事木材贸易的商人、牙纪和中介都必须掌握这门独特的术语。在龙泉码体系中,不同生长阶段的木材拥有不同的圆围(成人眉眼高度的周长)和长度。根据圆围的变化,每根林木以零点九五尺的圆围为基准,每零点零五尺为间隔,被依次划分为九种码价和一百二十二个等级。最低阶的码叫“子木”,指圆围在零点九五尺以内,树龄小于十五年的林木;其次有“分码、小钱码、中钱码、大钱码”等等,其所指代的林木圆围也依次增长,树龄在十五至八十年不等;最高阶的龙泉码为“飞码”,指圆围在四点零五至七尺之间的林木(93-94页)。每一个“龙泉码”还对应一个具体的“龙泉两”,龙泉两再与白银进行换算。木商在进行木材交易时,木行中介会辅助协商龙泉码的码价和每码对应的白银单价。

“龙泉码”

要确保长距离跨区域的木材交易顺利进行,木业商人还依赖有效的过境税代办、债款追讨甚至破产清算机制。十八至十九世纪,由木商自发组织的木业公会和木商公所开始在江南一带出现。以上海震巽木商公所和南市木商公所为例,作者详细地考察了跨区域的木业行会如何办税承差,为缴纳保证金的成员提供经济服务,以及采用集体惩罚和借助商会及司法系统来完成契约执行,以保证长距离跨区域的木材交易的可持续。行会的“集体纳税”减少了个体木商纳税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行会借助“信息共享”和“集体制裁”的非正式机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客户逾期还款或完全违约。当出现跨区域的复杂纠纷案件时候(如永兴顺木行案),从行会到商会再到司法系统的“纵向”协同系统,以及跨区域商会的“横向”沟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会成员的利益。这些“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不仅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还能保护木材商人的利益,极大地促进了木材交易的顺畅进行。

前近代中国南方林业的可持续性

贯穿本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也作永续性)。可持续性是欧洲科学林业中的经典理论,该理论对全球现代林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713年,德意志林学家汉斯·卡尔·冯·卡洛维茨(Hans Carl von Carlowitz)首次提出“森林可持续利用”的理论,旨在应对德意志地区的木材短缺问题。随后,这一理论经科塔(Heinrich Cotta)、哈尔蒂希(Georg Ludwig Hartig)等多位林学家的补充和发展,逐渐演变成了德国“科学林业”的雏形。此后,这一概念继续在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和生态学等领域里继续扩展,从“人类资源利用的可持续”理念发展为“生态系统自身的多样性发展”。历经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环保主义运动的发展,有关“可持续性”的讨论和理论逐渐将人类置于被检讨和批判的位置上。

在本书中,张萌则提出了一种“以人为本的弱可持续性”框架。她将可持续性概念同时运用于森林保育和木材交易,在关注“森林资源如何可持续”的同时,也重视“跨区域木材交易如何可持续”的问题。“弱可持续性”成立的基础是对人类在环境中所扮演角色的积极评价和肯定,如张萌在书中所言,人的主动参与“是任何可持续资源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第6页)。同时,“弱可持续性”也符合了帝制晚期中国以“利用”为基础的森林管理,这一框架将森林保育和森林利用两个看似对立的内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流动的森林》一书表明,清代中国南方森林保育和森林利用的可持续性建立在以下要素之上:政府的有限干预、私有化的森林产权、商业化人工种植、发达的木材运销体系,以及木业行会等民间木商组织对契约执行的保障,等等。这些要素彼此联结、配合,构成了中国南方森林种植和木业发展长期可持续的制度基础。首先,由于长江下游拥有庞大的木材市场、行会组织和不断扩张的资源需求,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工造林因而发展迅速。可观的木材收益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上游林地不会轻易被开垦为农田或被人为废弃,地主和栽手都愿意投入精力保证杉木的再植和更新。其次,以契约为基础的私有林权也有效抑制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尤其在宗族势力不强大的西南地区,山场在进行股份化的分割后,其产权已高度分散,因此山场的经营模式也更为多元化;第三,朝廷每年征收“7000根标准尺寸的原木和1200余根大木”作为皇木,实际对森林生态产系统的影响微乎其微(26页)。广泛种植的人工林虽然无法还原天然森林的多样性,但仍具有重要的生态系统功能。

在前近代的中国,国家对于森林的直接管理极其有限。除北宋时期宰相蔡京的种树新政及清前中期对东北地区森林的强制封禁,国家几乎很少直接介入森林管理。正如本书所呈现的那样,在相对承平的长时段内,清晰的山场股权分割、商业化造林和跨区域的商人组织造就了中国南方民营林业的长期可持续;清朝没有推行大型林业计划,并非国家能力不足,而是因为“国内市场既广泛又高效”(146页)。然而,随着晚清时局变革、战争影响以及“国有林”“保安林”等新名词的传入,这一可持续的民营林业模式开始遭遇内外挑战。1909年,农工商部在《农工商部奏酌拟振兴林业办法折》中呼吁,“若国家无整齐画一之章程,官府无切实营办之责任,而全恃民人自为之能力,则森林之成立必永永无期”,预示了国家在森林管理中的作用正逐步强化(《农工商部奏酌拟振兴林业办法折》,《政治官报》1909年第566期)。民国伊始,国家以压倒性的力量和全新面貌直接介入森林资源的管控,开启了近代中国国家林业的全新叙事。民营林业的可持续结构和模式虽然阶段性式微,但仍具有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彭珊珊
    图片编辑:张颖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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