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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芳:社会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形式保护文化遗产完全可行

2024-05-28 12: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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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讯】

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文化遗产)。

环境法学者主要关注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自然环境连为一体,成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具有生态属性,因而也会出现在环境法的研究视野范围内,成为环境法与文化(文物法)法的交叉领域;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只具有文化(文物)与财产属性,不具有生态属性,不在环境法的视野内,仅受文物保护法与财产法的保护。

我的观点:可行的。

一、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的环境范围,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部分。

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的环境范围,即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人文遗迹,将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组成部分,提起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已经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文化遗产的概念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签署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该公约第一条对文化遗产进行了定义。按照该定义,文化遗产包括三类:

第一类: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这类文化遗产既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如建筑物和窟洞,也有可以移动的文化遗产,如碑雕和碑画、铭文。

第二类: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这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属于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类: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这类也属于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

这三类文化遗产有共同特点:

其一,都具有普遍的文化价值。所谓文化价值是指历史、艺术或者科学性,也有的具有审美和人类与人种价值。所谓普遍的,也就是人类共同认可的,形成世界共识的。

其二,都是可以遗留下来的物质财富。既包括前世代遗留下来的,也包括今世代为未来人类留下来。比如悉尼歌剧院就是现当代的文化遗产。

其三,都具有不可移动性。即与土地或者自然连为一体,成为土地或者自然的一部分,一旦与土地或者自然分离,就会破坏甚至丧失其文化价值。

我国是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在加入公约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与政策中没有与遗产有关的表述,但是包含有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如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条对环境范围的列举中包括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什么是名胜古迹?《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著名的风景优美的地方和古代遗迹。“名胜”带有众所周知,普遍认同的意思;“古迹”具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遗迹。虽然与《世界遗产公约》的文字表述不一致,但是内涵一致。

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时,我国已经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为了与《世界遗产公约》衔接,在第2条对“环境”的范围进行列举时,将名胜古迹修改为“人文遗迹?”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定义,“人文遗迹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遗迹。”人文遗迹的概念既表达了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又暗含了作为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所应当具有的与“自然”的一体性。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对人文遗迹未作修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司编写,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读本的解释,《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列举的“人文遗迹”就是《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不仅列举了环境的范围,而且也给环境下了定义,即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一般将这个定义的中“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解释为人为环境,人文遗迹或者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就是“先人们改造过”的自然的印证或者遗迹,属于人为环境的组成部分。

除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外,《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发布于2005年12月22日的通知,发文字号为国发〔2005〕42号]

将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可移动的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三类。

在这三类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归入环境法所保护的人文遗迹;历史文化名城可以归入环境法所保护的城市与乡村加以保护。

除了可移动的文物之外,主要的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文物都可以既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作为环境的组成部分受到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如果这些文化遗产受到破坏,考虑到《民事诉讼法》《文物保护法》并没有规定文化遗产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不提起,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法》正在修订,也可以建议或者呼吁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当然,文物的类型很多,也涉及复杂的所有权的问题和公益性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二、检察机关探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为环境保护组织提起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023年12月27日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8个案例涉及藏传佛教寺庙、海防遗址、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的保护。其中的7个案例是行政公益诉讼,但有一个是民事公益诉讼,即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么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起应当不存在障碍。

从这个8个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提起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都是针对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的。

三、地方立法和国家的有关立法活动也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列入立法议程。

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2023年10月20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借文物保护法修订之机,明确规定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公益诉讼对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可移动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 | 李艳芳

审|王文勇

排版| 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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