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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群: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内在特征和性格
【中国绿发会讯】为了弘扬中华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探讨以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推动文化遗产保护,4月18日下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法律部联合成功举办了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讨论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杜群以“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论证”为主题做了分享。
她剖析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并强调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仅仅停留在笼统的定性要求上,而应设立详尽的名录、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范和法规,确保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文化遗产的复杂性、集体性以及不可脱离性,与公益诉讼的理念有着高度的契合。她进一步指出,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石涵盖了人权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以及历史文化效应等多个方面。面对传统诉求的局限性,公益诉讼无疑成为了一个极为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
今天非常高兴与各位嘉宾共同学习探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问题,这个话题我记得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时候受到各界极大关注,《立法法》增加了设区的市人大的地方性立法权限,除了环境保护,还有就包括具有因地制宜特征的传统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立法保护。我记得2015年之后,地方性立法的第一波推动是环境保护领域,之后又一波地方性立法就是文化村落、文化街区保护的立法。经过近十年的立法、执法推进,今天的议题使我们看到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入到诉讼、司法阶段了,已经开始权利救济了,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进步。关于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和公益诉讼,我结合之前参与地方立法的经验和今天与会的学习,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这个话题——这也是灿发老师布置我发言的题目,谈一谈我的认识和心得。
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认识,第一,文化遗产是什么?
我想进入到诉讼阶段的话,是特别需要明确这个课题的。普遍来说,文化遗产最早是从《国际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后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为开端的,但其实在这之前还有地质公园遗迹保护的规定,其中也是有很大部分人类社会的早期活动遗迹。我认为,文化遗产是具有地理空间分布特征、人文历史内容特征的概念,具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两个面相。尤其是物质的文化遗产,按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具体的列举,包括古迹、建筑群、遗址等,很多是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就地保护的文化遗产。所以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保护很不同,文物保护往往是异地保护,搬到了博物馆。目前也有就地建设的文物保护博物馆,属于新型保护措施。再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制定当时的历史背景是避免社会城镇化的经济开发对历史古迹造成的冲击,所以,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环境法学视野是就地的文化遗产保护,就地的文化遗产必然属于《环境保护法》“环境”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上关于环境的客体是可以适用就地文化遗产保护的。就地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涉及精神层面的文化保护,包括传统知识、表演艺术、传统工艺、仪式等等,是否符合“环境”的特征,则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辨别。
第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的客体如何确定化?
通过概念和范围的论证判断一项文化遗产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概念,并通过适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程序予以保护,是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为了诉讼保护客体的确定性,一个值得提倡的重要措施是利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权威机构制定的地方性保护名录进行保护。依据名录去保护是有规定可循、有法规可依的。没有名录,进行诉讼保护的客体的特定性认定就比较困难,就只能依据定性概念和论证。
第三方面,为什么文化遗产保护诉讼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比较来说,文化遗产和环境客体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载客体或者客体呈现形态是否有空间的形态。很多环境客体本身也有文化遗产价值,但是文化遗产本身更强调文化、历史、科学的价值。环境和人的互动使得文化遗产保护客体具有复杂性,也说明了它具有集体性、不可分割性,保护客体的特征说明在司法保护方面,它可能脱离了传统的诉讼请求权的要求,人和环境互动性特征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更符合公益诉讼的特质。因此,我们说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更加符合公益诉讼内在的特征和性格。
第四方面,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什么?
第一是人权理论,我们已经强调文化遗产是一个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艺术的具有多重价值的复合体。它不可控制,也不能够分割,它更多满足的是人的精神方面的需求。文化遗产保护,由于涉及人类发展历史的艺术、文化和传统,它符合基本人权的保护范畴。当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与艺术等非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是正当且必要的,能够促进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与艺术等非经济利益的实现。
第二个理论依据是公共物品理论。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与艺术等非经济利益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以享受不同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与艺术等非经济利益带来的精神享受,不能因本身享受而排除他人使用;且这种精神享受因人而异且不能分割。当这些非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社会组织等提起诉讼,以维护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与艺术等非经济利益是正当的。
第三个理论是历史文化的社会综合效应理论。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社会效应是多元的,需要平衡各种利益需求。比如申遗产,能够带动文化遗产保护,也有经济效益和文化传播效益。效益很多是有益的、有利的权利所得,但也要注意义务规范和社会责任。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就是保证义务的履行和权益分配的平衡。
总之,通过公益诉讼是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一个有效法治渠道。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文 | 杜群
审|王文勇
排版| 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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