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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撤回了,给出去的“520”和“1314”能撤回吗?律师解答
“520”这天,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晒出情侣转账记录,也有人被身边的亲朋好友猛地“撒一把狗粮”,刷到一些高额的转账记录截图。与此同时,话题“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要回吗”冲上了热搜第一。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近2亿的阅读量。
有人觉得,如果转账的目的就是要回去,这样的爱情不要也罢;也有人好奇,红包和转账的区别是什么?还有更多人想问,除了在特定的节日里转账一些特殊的数字外,恋爱期间的高额财物赠予、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当爱情撤回后,这些费用能否被撤回? 针对网友的诸多好奇,《新闻晨报》记者采访到了多位律师。
“520、1314属于一般赠与,完成后就不能撤回”
“像520元、1314元这样的红包,带有恋爱象征意义,属于一般赠与,完成后就不能撤回。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除非是对方自愿返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明确告诉记者。
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夏锐则表示,对于小金额的情侣单方赠与行为,赠与已经完成,无法要求对方返还。“这么小金额的赠与,还要找对方索要返还的,我个人觉得要离这样的前任远一点,人品和格局都值得商榷。如果被索要的一方经济条件尚可,我觉得可以在分手后,自愿将未消耗的财物退还。”
此外,记者注意到,有不少网友在社交媒体上支招:“不管收到多少转账,都可以回复对方‘谢谢宝贝的节日红包’之类的话,这样就可以锁定对方的红包赠与性质。”对于这种说法,律师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社交媒体上有不少关于红包的经验帖
夏锐律师直言,这种伎俩在事实面前是无处遁形的,是否利用恋爱关系形成的优势地位控制另一方才是审理的关键,转账大金额和小金额不会因为你回复了什么就立刻确定成赠与性质,而是要基于所有的证据形成一个事实来确定。“从恋爱一开始就在算计是不值得鼓励的。和不知道爱是包容、责任、利他的人谈恋爱,是在浪费生命。”
针对网友所提出的红包和转账两者是否有区别的问题,《新闻晨报》查询发现,此前北京市海淀区曾公开审理过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法官认为,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对此,知名微博大V庞九林律师向记者解释道,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的金额数字含有特殊含义(如:“520”“666.66”“1314”等)时,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被推定为转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具有赠与性质,因而不被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在一些特定的日子支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认定是双方相互之间的赠予,付款之后一般要不回来。
“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分手后大额财物应当返还”
除了520元、1314元这样的小额数字以外,不少网友也比较好奇,如果双方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比如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9999元,并且备注自愿赠与,如果两人后面产生了纠纷,这笔钱可以要回来吗?
对此,蓝天彬律师解释说,备注自愿赠与的行为,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撤回,除非是被胁迫写下“自愿赠与”的情形。
有种观点认为,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对此,蓝天彬律师解释,目的赠与是指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也就是对受赠人有一定的义务要求。如果在目的赠与中没有达到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返还多少的处理。而在一般赠与中,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要详细考察是否基于结婚为目的而购买或赠送的,如果是,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返还。”
夏锐律师表示,他完全支持返还,“我觉得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一定是基于某些原因,如果恋爱期间赠与金额已经超越了自身负担水平,那么赠与原因被归结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很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的。法律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彩礼返还纠纷,毕竟正常的男女关系是在平等关系上建立,又不是爱情买卖。虽然我们尊重当地风俗大额赠与,但是不能因恋爱或结婚而反复获利,不能骗婚。”
“做事情要量力而行,红包赠予行为也是如此”
还有不少网友疑惑,分手后如果问对方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是否有保障?
对此,蓝天彬律师解释,关于情侣之间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主要考虑到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方自愿给予了另一方分手费,自愿交付了分手费,相当于是赠与,那么就合法有效。如果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分手费,但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并没有给分手费,另一方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如果男方有过错,比如导致女方怀孕、流产,或者导致女方产生某些疾病,人身或健康受到侵害,女方可以要求补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以及男方的经济状况来定。
夏锐律师则表示,虽然法律上没有保障,但“你的青春是青春,我的青春难道就不是青春了吗”?他建议,永远不要让自己陷入一种弱者心态,“一个分手时还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人,都不是一个合格的灵魂伴侣,分手者更加认同自己的分手决定是正确无误的。”
结合近期的热点事件和此前一些相关的真实案例,在采访的尾声,律师也向广大市民提出了一些建议。
夏锐律师表示,不要做破坏他人婚姻或者感情的那个人,“爱你的人会给你应有的身份和礼物;给不了你合理身份的人,也给不了你合适的礼物,他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去欺骗你。即使你收到了这些财物,最后可能还要被人诉讼要求全部返还。”
岳屾山建议,大家无论是用红包还是转账,如果想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应尽量在备注或留言中予以明确,以便后续发生纠纷时进行处理。
“做事情要量力而行,红包赠与行为也是如此。”蓝天彬律师总结道。
(原标题为:《爱情撤回了,给出去的520和1314能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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