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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胡志国受贿861万,获刑10年
12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兼经侦支队支队长胡志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志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志国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长、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长、长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长沙县公安局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处理、变更强制性措施、治安、维稳、扣押款物处理、民间借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情打探、公安内部车辆牌照办理、非法用地处理、容积率变更、小孩入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999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胡志国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肖某、女儿胡某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冯某某、李某、陈某等十五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及港币、美元和人民币现金,共计价值折合人民币 861.414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胡志国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且其认罪态度好,在审理期间,其亲友亦代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胡志国同时亦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为:《长沙中院对胡志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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