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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点名的云南等省均修改计生条例,废止“超生即辞退”
随着今年11月底辽宁、云南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点名的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均已修改了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超生即辞退”法规。
据《辽宁日报》12月6日报道,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修改之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原文为:“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继辽宁之后,今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也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超生即辞退”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点名的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均已对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规作出了修改。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7年5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根据审查程序,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告了建议稿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其说明情况。辽宁和贵州两地在收到函告后均表示将适时启动对计生条例的修改程序。其余5省则提出与审查建议不同的意见:有的省提出,该省当前人口出生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控制形势依然严峻,该规定对计生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条例出台多年,超生“双开”处理形成了一定社会共识,建议对此问题的研究处理,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作慎重考虑等。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于2017年9月作出审查意见认为,广东等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2017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省、云南省、江西省、海南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建议适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函》,建议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类似的严厉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
随后,福建、贵州、广东、江西、海南以及辽宁、云南等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
其中,2017年11月24日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今年3月30日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5月31日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5月31日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9月30日的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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