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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义杰:海西州中院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024-05-15 14: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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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卢义杰 蓟门决策Forum

卢义杰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级法院法官“微信群遥控指挥庭审”的新闻,近日引起广泛关注。微信群中,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天峻县法院院长,要求正在审理案件的天峻县法院法官,打断律师说话时“硬气点”,甚至直接传授“话术”,要求“审判长现在说”。面对网友批评,海西州中院发布通报,指责律师擅自拍摄个人微信界面、不遵守法庭纪律,所拍照片被媒体报道,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该公告很快引起了新一轮争议。我认为,毫无疑问,遥控指挥庭审的做法,错了,海西州中院的回应,也错了。

第一,这件事当然应该回应,但不该由海西州中院回应。“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任何法学院大一学生都知道的法谚。再有专业素养的人,一旦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难免丧失不偏不倚的地位,作出错误决定。而该案辩护律师质疑的,恰恰是中院法官提前指挥一审,造成二审程序虚化的问题,矛头直指海西州中院。作为当事一方,甚至是被批评的对象,显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而且,同样作为当事一方——遥控指挥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亦是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算半个“院领导”。中院起草这份通报的,要么是同事,朝夕相处,要么是手下,不好开罪。因此这份通报,在外观上的中立性,容易率先被打一个问号。

事实也是如此。纵观通报的三点意见,前两点都在指责律师,并未对“遥控指挥庭审”进行彻底反思,多少给人带来避重就轻、“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观感。这也是通报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

第二,虽然海西州政法委牵头组成了调查组,但此事,仍应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牵头调查。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一些地方政法委,对当地“四类案件”发挥着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公检法机关的一些决定,地方政法委有时事前也知晓。事发庭审所审理的案件,恰好属于“四类案件”,换言之,由州政法委牵头调查,恐怕也易引起误解,不是最好的选择。

目前,海西州政法委没有公布调查组成员的名单,牵了哪些头?法院人士是否是小组成员?如果法院人士参与其中也是小组成员,如何确保不出现“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问题?相比之下,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牵头调查,一方面能体现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能,另一方面也能尽可能地拒绝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受到地方政治生态影响。

第三,事件的调查,不能只听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单方说法,应当重视客观证据,并听取辩护律师的陈述。调查一件事,最怕的是,只听取一方意见,对另一方选择性失明,只等听完一方意见、内部讨论出结果了,再带着结论,象征性地走流程询问另一方。一些基层政府在处置某些问题时,时而这么做,客观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已引起许多反思。相信出自政法系统的调查组,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值得庆幸的是,这起事件的证据,不可谓不充分。事发地在庭审现场,刚休庭,庭审录音录像大概率没有中断,任何人言行都暴露在视频面前。法院工作人员究竟有没有如通报所说“被推倒”,究竟是在制止律师扰乱秩序,还是如律师所说是在转移、毁灭“遥控指挥庭审”的证据,一查便知。

现场情况之外的线索也不能放过。毕竟,公安机关处警过程中扣押了现场相关电脑设备。究竟“遥控微信群”里都有谁,大家还说了什么,是否有更恶劣的言行,是否存在渎职线索,也必须查清,然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法律界之所以对本案反响巨大,是因为涉及到诟病已久的二审虚化的问题。多年来的司法改革一直强调要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这起发生在青海法院的“垂帘听审”事件,无疑与顶层设计的精神背道而驰。事实上,任何改革举措都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落实到行动中,不仅庭审需要实质化,司法公开也要实质化。恰如最高法文件所强调的,“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衷心地希望,上级部门能把本次事件的调查过程,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体现不做自己法官的决心和勇气,体现专业人士查明事实的扎实功底,及时、中立、真实地回应社会关切。

原标题:《卢义杰:海西州中院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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