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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指引出炉: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催收
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下称“《指引》”)。
中国互金协会以《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研制了《指引》,待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替代《指引》。
《指引》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
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转让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债权受让方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业务。债权受让方按照上述《指引》金融机构相关要求执行。
三、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贷、个人非网络消费信贷(含信用卡类产品)贷后催收业务,可适用上述《指引》。
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审慎实施外包
贷后催收业务的总体要求提及,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情况,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借款人应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合理借贷,在签署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前,应认真、仔细阅读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条款,确保理解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等与催收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含义,必要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予以解释;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业务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应向联系人催收
其中,在催收对象方面,《指引》明确提及,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催收人员可与联系人联系,包括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为及时恢复与债务人联系;债务人已死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建立与其可能存在的财产继承人或利益相关人联系;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明确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的具体场景等。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
催收时间方面,《指引》提及,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
催收记录方面,《指引》提及,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催收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催收记录。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指引》还提及,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3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互式现场催收时,与单一债务人主动有效沟通每日不应超过1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同意,不应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不应干扰债务人同住家属的正常生活,不应干扰职场其他人员办公。
金融机构应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多方面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催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等,设定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合法合规运营、持续经营状况、内部控制、专业能力、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作业环境、社会责任等。
金融机构宜优先选用业界声誉较好、自觉遵守本规范、接受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方面,《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自事件发现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报告。
一、催收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可能危及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
四、遇到有组织的黑灰产(如反催收联盟)严重干扰正常催收工作。
五、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附《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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