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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如何?
2024-05-15 10: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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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具体的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法规则的运用均不得以以下两种理由否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信度:首先,仅以其为数据电文为由;其次,如果数据电文是举证人能够合理预期得到的最佳证据,也不应因其未保持原始状态为由。在第11条中,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表达。
若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则不能仅以使用数据电文为由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第12条同时规定:对于数据电文的发送方与接收方之间,不能仅以声明意图或其他表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由此可见,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基本上将其视为直接证据。
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可能不留任何痕迹,因此当事人请求通过拨号上网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收集证据存在极高的风险。为了确保电子证据获取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最好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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