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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开庭,两组织一审被判担百万诉讼费
12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三家化工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去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环保组织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2015年12月开始,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多名学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怀疑与学校附近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有关——该地块的前身是2010年整体搬迁的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此事经媒体持续报道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被称为“常州毒地”事件。
2016年5月16日,“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起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3.7亿环境修复费用。
一审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两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189.18万元的“天价”案件受理费,据法制日报2017年2月8日报道,常州中院回应称,该诉讼费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显示,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三被上诉人消除其污染行为对原厂址范围及周边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根据上诉状,上诉人还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存在错误,其做法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与当前倡导的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相违背,严重失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系非营利性的环保公益组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之关于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但一审法院却完全无视本案公益诉讼的特点,在计算本案的受理费时错误的适用了普通民商事财产类案件的收取标准,并判决让上诉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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