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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中院被指“指挥”下级法院庭审,通报不能避重就轻
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简称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重审开庭。该案辩护人称,审判长宣布休庭后,他们意外发现上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群对庭审“实时指挥”的证据。
5月13日,海西州中院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该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在我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此事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上级法院直接“指挥”下级法院庭审,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
根据《宪法》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然而此事中,上下两级法官,甚至包括院庭长居然被发现在一个微信群里“指导”开庭,“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话语,再明白不过表明了相关人员的倾向性。而这也让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参与的诉讼架构,失去了应有的制衡性。
可以说,当辩护人拿到了微信群聊天照片等第一手证据时,就注定了被指控方很难翻盘。因为中院有无“实时指挥”基层法院庭审,是该事件最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没有之一。
然而海西州中院的通报,没有直面核心问题、给出明确清晰的回应,只有一句“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含糊带过;反而花了大量篇幅指责辩护人是“罪魁祸首”,扰乱法庭秩序、酿成舆情等。这种选择性的“详略分明”“突出重点”,只怕说不过去,难以让人信服。
哪怕是对辩护人的指责,本身也存在硬伤。比如,关于“擅自进入审判区”的说法,当时是法庭休庭期间,司法审判活动暂停了,辩护人拿自己的手机拍摄照片,不能简单断定为“违反法庭规则”。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辩护席就在审判活动区,说他们“擅自进入审判区”,也缺乏过硬的理由。
至于说辩护人拍摄照片上传网络、被媒体转发,是“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恐怕也要看看,发到网上的照片和文字是不是真的,是不是混淆是非、恶意引导舆论。如果辩护人发现合法庭审受非法干预的证据,经由新闻媒体转发,从本质上讲,这不是炒作舆情、干扰司法,而是公民对审判活动的正常监督。
根据通报,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派员指导下级法院”。这当然没错。但上下级法官之间的关系,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并非领导和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法定的审级监督不能异化成“领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也仅限于“调阅卷宗、旁听庭审”等。
像本案这样,上下级法官、院庭长直接拉一个微信群,“暗地里”左右庭审过程和结果,早已超出了规定允许的范围,逾越了“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等红线。
不仅如此,法庭一审期间,二审法院介入,甚至插手案件审理。这样的“指导”活动,对当事人上诉的法定权利,构成了侵犯。
总而言之,海西州中院的通报,既没有回应公众关切,正面回答关键问题,还带有避重就轻、转移矛盾的意味,试图把人们关注的重点转移到辩护人的“过错”上。这是说不过去的。不管辩护人有没有言行上的“污点”,都不影响中院“指挥”下级法院庭审不合规的定性。
司法正义不容亵渎。《法官法》明确规定,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此而言,此事不能随着一纸通报而画上句号,应该进一步查明真相、依法追责。这是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应有之义。
回看这起法庭“事故”,太过于戏剧化。如果不是一名辩护人意外发现,恐怕这起奇葩事件还不会曝光。在现实中,又有多少这种“隐蔽的角落”?公众关注这起事件,也是在担忧,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能不能被落实?这也是事关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期待有关职能部门以不护短、不遮丑的责任心,以更扎实的调查处理,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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