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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中院被指“指挥”下级法院庭审,专家:别让审级监督异化成“领导”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2024-05-14 11: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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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简称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对一起12人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进行重审开庭。该案辩护人称,审判长宣布休庭后,他们意外发现上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群对庭审“实时指挥”的证据。

据参加庭审的辩护人称,当日休庭后,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专用通道离开,一位辩护人询问审判长关于卷宗的事后,经过审判席时,意外发现上面的电脑登录着微信,一个微信临时群里,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指挥”该案的审理。

参加庭审的辩护人称,该辩护人拍下了部分群聊内容,并要求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未获回应。现场一度陷入混乱,警方随后赶到并封存了相关证据。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轩然大波,律师、专家群体纷纷发言,认为这是对独立审判的破坏。

5月13日,海西州中院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该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如何看待其中争议?5月14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宋行健等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澎湃新闻采访。

上级法院被指“遥控”基层法院庭审,法院通报称合规

2021年11月,天峻县法院判该案12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2023年,海西州中院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2024年5月11日的庭审,是该案重审的第二天。

据参加庭审的辩护人介绍,重审过程中,他们提出了多项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人出庭等,但未得到明确回复。庭审现场,由于翻译的准确度遭质疑,辩方申请让被告人聘请的翻译人员辅助,遭到拒绝。随后,辩方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审判长坚持先核实当事人身份,双方争执不下时,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

该辩护人称,休庭后,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专用通道离开,一位辩护人去找审判长询问案卷事宜,回来经过审判席时,意外发现上面的电脑登录着微信,一个微信临时群里,上级法院海西州中院的法官正在“指挥”该案的审理。例如“不用跟他商量”、“硬气点”、“打断”等,辩护人拍下了部分群聊内容,并要求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未获回应。现场一度陷入混乱,警方随后赶到并封存了相关证据。

照片显示,上述微信群中有7人。据媒体报道,群成员包括天峻县法院院长樊旭华,天峻县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南夸尖参,以及天峻县上级法院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哈斯朝鲁。

群聊天内容显示,“哈斯庭长”在群里说:“打断”、“”硬气点、“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辩方认为,上级法院法官“指挥”庭审,这一行为破坏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

5月13日,海西州中院针对此事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通报认为,辩护人拍摄照片后,指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通报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四类案件如何监督管理?专家:别让审级监督异化为“领导”

海西州中院通报后,围绕此事的疑问并未消除。

5月14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海西州中院通报认为,在休庭期间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审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内容。然而,在休庭期间,并无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并不适用于休庭期间。

韩旭认为,海西州中院“通报”称相关案件属于“四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指导”。然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指导内容”和如何指导,则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师拍照所显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打断”、“硬气点”,则属于“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导”。这让“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宋行健对澎湃新闻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此,法庭纪律的内容是与庭审密切相关的,遵守法庭纪律是为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该条第四项“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这显然是以庭审活动正在进行为前提的,律师在休庭期间拍照则不属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宋行健认为,律师将拍摄的照片发布在网络空间中,被新闻媒体转发,属于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不能认定为舆情不当地影响了司法活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自觉接受监督,以能动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提出了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这四项具体做法,本案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正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宋行健说,海西州中院的通报称该案是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实际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所列举的十项监督管理措施中,并没有上级法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庭审的规定,也就是没有本案中通过微信群“指导”一审法官的庭审活动这样的规定。

宋行健认为,正常情况下的监督管理措施,应该是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

对于此次发生的事件,宋行健认为,由上级检察院来调查处理比较合适,因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负有监督职责,需要不断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不过,也可以像一些律师建议的,由多方成立一个调查组来处理。

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首先应落实“让审理者裁判”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意见》规定,院庭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按照职务权限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按权限调整分案;

(二)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

(三)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四)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

(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

(六)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八)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意见》规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并记入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后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院庭长对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议,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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