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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刊文:企业招人又毁约,对应届生伤害很大
据近日《工人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任性招聘”行为频现,或因内部调整,导致招聘职位被取消,或没有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导致招聘过量。尤其当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一些企业出现不同程度的毁约行为,打乱了那些刚从象牙塔迈入社会的大学生的就业规划,让很多人不知所措。不少被裁的应届毕业生在社交平台上留言:“学生转变为劳动者的第一步,就体会到了‘坑’。”
虽然用人单位与应届大学生之间的招聘与应聘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然而,当用人单位出现失信毁约的行为时,对应届大学生所造成的利益损害往往是极大的。这种损害不仅体现在他们为求职付出的努力——如熬夜准备面试、精心制作简历、每日练习英语口语等——付诸东流,更重要的是,他们可能会因此失去作为应届毕业生所独有的宝贵就业机会,这是一种巨大的机会成本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有必要提高企业在毁约情况下的失信成本。
对于许多即将步入职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来说,面对企业的毁约行为,他们自嘲地认为这是从学生身份向劳动者身份转变、进入社会所遭遇的“就业陷阱”,这往往让他们措手不及。专家指出,企业的毁约行为严重打击了毕业生的就业信心,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毕业生错失就业的黄金时期,长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之前,少数高校毕业生曾是三方协议中主动违约的一方,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时会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来约束大学生的毁约行为。考虑到大学生通常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支付能力有限,国家教育部在2019年提出建议,将违约金的上限设定为5000元,这被视为一种权衡后的合理金额。然而,现在更多的是用人单位出现违约和失信的情况。
许多应届毕业生认为,即使有经济赔偿也难以弥补他们因毁约而失去的机会。简单地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处理企业取消录用的行为,并没有考虑到应届生因此错过最佳就业时机的隐性损失。例如,应届毕业生签约某些单位后通常可以直接获得落户资格;一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只面向应届生等等。这些因毁约而失去的权益,其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有专家认为,为了提高企业毁约的违法成本,应当在现行劳动法规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机会成本,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求职者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租赁费以及错失其他工作机会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等实际情况,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并据此计算赔偿金。
即便一些企业以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为自身毁约行为开脱,但从法律实践看,用人单位对因自身失误而导致的毁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用工黑名单进行规制。
如果某些企业在明知无法履行招聘承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招聘活动,还可能构成恶意招聘行为。恶意招聘既损害应聘者权益,更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因此适当提高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既可弥补受害者所受损失,也是在维护正常就业秩序和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日常性监管,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身合同履行能力,减少合同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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