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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法院 | 买份“保险”吧!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被告明明有存款、车辆、房产,怎么赢了官司到执行时又没了?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您可以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为后续执行上一份“保险”。
那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有什么好处?今天,秀山法院为您进行详细解答,教您如何为自己的权益“投保”。
Q:
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
A:
财产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相对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法定措施的诉讼活动。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顺利实现,将“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的利器。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能够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财产的损坏、转移,确保执行结果的有效性;还能加快案件的进展和解决,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Q:
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A:
对于具有金钱或其他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避免将来案件难以执行的风险,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Q:
怎么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
1.保全申请书3份:需列明具体明确的财产信息,房屋信息需要提供准确的行政地址,若有房本复印件、抵押和查封情况材料应一并提交。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事人可以提供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险担保、现金担保、动产或者不动产担保,并根据担保物的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担保:需选择具有保险资质、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并提交保单、保函等相关材料。
(2)现金担保:需要将担保金汇入本院案款账户,并备注案号、申请人姓名等信息,同时将汇款凭据提交法院核实。
(3)动产或不动产担保:需提交动产或不动产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财产评估报告;担保财产权利限制情况查询单;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注意: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要亲自到法院,由法院核实担保的真实性】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除前三项内容外,需另外提交起诉书及证据材料1套。
5.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如不按照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Q:
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风险?
A:
申请人应当合理预估诉讼风险,并判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须保证提供的保全线索明确具体,如不明确具体需承担不能保全的风险。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足额担保,诉中财产保全应提供不超过保全标的价值30%的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必要时本院将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官建议,当事人如果有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信息,且被保全人存在即将转移财产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与法官沟通,避免自己的财产性权益无法实现。
供稿:康宁
原标题:《秀山法院 | 买份“保险”吧!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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