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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毛志龙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8-12-12 20: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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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下午,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毛志龙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毛志龙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杨建峰等18名被告人18年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判处闫兵等9名被告人4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毛志龙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及参加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毛志龙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奉化区人民法院

图文编辑|兴易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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