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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夫妻二人被指敲诈政府获利195万,一审均获刑13年
政府机关是否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在司法界一直争议不断。近日,黑龙江甘南县又出现了一起类似案件。
甘南县法院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起,该县一对夫妻曹锐、丁凤对当地出租车指标分配不公和燃油补贴办法不服,多年来持续上访。当地交通部门迫于信访压力,被迫给二人4万元现金和23个出租车营运指标。随后,两人利用营运车辆和营运指标获利共195余万元,均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的违法所得。
曹氏夫妻的辩护律师则为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夫妻二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的原因均是反映甘南县运输管理站违规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是国家机关单位,不是具有恐惧、害怕等感性特征的人,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甘南县法院一审认定曹锐、丁凤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2018年12月12日,澎湃新闻从曹锐的辩护律师李仲伟处了解到,曹氏夫妻两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被指利用信访敲诈运管站195万元
甘南县法院的判决显示,曹锐是黑龙江甘南县一家客运出租车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11月份起,因反映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扣的燃油补贴不合理和出租车过户罚款等问题,曹氏夫妇连续5次到国家信访局等地区上访。期间,甘南县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劝返。
2013年初,丁凤在怀孕期间,以县里成立三家出租车公司未公开招标不合法为理由,到北京上访,并向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索要20辆出租车营运指标,后又追加索要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并要求成立出租车公司。
曹锐在甘南县交通局进行谈判,要求为其成立锐达出租车公司,否则不让丁凤回来,继续在北京上访。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迫于信访压力,无奈答应二被告人要求,将2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给了曹氏夫妇。
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有三点内容:1、在自愿的前提下,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支持个体出租车挂靠锐达出租车公司;2、管理站积极申请为锐达出租车公司争取30台出租车指标;3、管理站为锐达出租车公司申请1000平方米的出租车停车场地。
2013年4月17日,为两人办理了甘南县锐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交给曹锐后,丁凤从北京返回,两人要求将8辆营运指标的出租车落户在曹锐弟弟名下,其余15辆落入两人名下。期间,曹氏夫妇的15辆出租陆续出售给13人,获利93.82万;2017年2月22日,曹锐将营运指标卖个他人,单独获利8.5万元,总获利102.32万。
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曹氏夫妇陆续将23辆出租车指标中的10辆车租赁给他人,获利26万余元。
法院认定,曹氏夫妇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23辆出租车指标中领取燃油补贴共62.7万元。综上,法院认定两人敲诈勒索获利共计195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2017年6月,甘南县国土局和锐达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曹锐缴纳了停车场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10月份,曹锐再到北京上访之后返回甘南,甘南县交通局、国土局领导和其谈话时,曹锐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谈话未果,10月5日,曹氏夫妇到北京上访,随后交通局、国土局领导答应其要求后返回甘南。该行为也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争议:政府机关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曹锐、丁凤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曹锐、丁凤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在一审判决中显示,曹锐表示,2009年之前国家的燃油补贴自用车没有拿到,所以去北京反映。从来没有索要车辆指标,也没有要挟运管站,指标是市里运管处审批的,指标是他正常从市里运管处办理的。他称,自己成立公司时,就有30多辆车,对外出租,每辆车每年可以赚五六千元,这些年是有收到燃油补贴,都是正常的政策补助。
曹锐辩护律师认为,曹锐提出的信访事由都是基于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曹锐及锐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诉求合理,不能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用目的”;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
“本案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没有被害人,起诉书都未明确本案的被害人。”曹的辩护律师还认为,曹锐申请成立出租车公司和购买出租车停车场用地,都是合法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谓的“被害人”并没有给曹锐创造非法收益。曹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应轻易的作犯罪处理。
丁凤辩护律师认为,丁凤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是原因均是反映甘南县运输管理站违规的行为,其采取的是合法维权的渠道进行信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丁凤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可以了解,曹锐出租车公司的成立是符合成立出租车公司条件的,并非是受到胁迫而违法取得的经营资质。
丁凤辩护律师还认为,丁凤到北京敏感地带上访,已经被训诫、处罚,信访不是犯罪行为,亦不是犯罪手段。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是国家机关单位,不是具有恐惧、害怕等感性特征的人。本案“被害人”也没有财产损失,出租车手续都是通过国家行政许可下发给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审核到颁发相关证件,都是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民事或经济利益关系。
一审获刑13年,均提上诉
2018年10月12日,甘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曹锐、丁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年来数次到北京敏感地区以非正常上访方式为要挟,强行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以共犯论处。两人违法所得195万元予以追缴,两人要挟返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予以处罚。
综上,认定两人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两人均已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因为上访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政府案件屡屡发生。
《法制日报》曾在2016年8月7日刊文讨论此类案件问题。
文章称,各地政府和司法部门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导致的后果也大不相同。其中,吉林省吉林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然而,广东省怀集县在相关判决中却认为:“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要挟、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法制日报》提出建议称,希望对上述“政府是否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等类似引发争议并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件,积极开展调研,适时推出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尤其是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使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更加明确的审理和判决依据,减少以至于逐步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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