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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帮人贷款,小心“掉坑”!
亲朋好友因个人问题无法向银行贷款
所以请求你帮忙向银行贷款
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都出于能帮就帮的心态同意了
殊不知可能不光本金要不回来
还要偿还贷款利息!
起诉至人民法院后
还被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希望在学习了本期的案例后
大家能学会换种方式帮助亲友
案情简介
小赵与大赵系堂兄弟关系。(化名)2021年6月11日,大赵需要资金做生意,便由小赵向银行贷款5万元。银行向小赵发放贷款后,小赵直接将前述贷款转账支付到大赵账户。大赵并向小赵书立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
前两个月大赵还能按时还款,之后便销声匿迹了。面对银行的催款账单,小赵多次联系大赵无果,遂向巴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大赵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
小赵以自己名义从银行贷款后又出借给大赵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结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小赵与大赵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大赵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巴州区法院判令大赵向小赵返还借款5万元。因合同无效给小赵所造成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由被告大赵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赵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促使原告尽快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对于借款合同期满后的资金利息,不再支持。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均有过错,法律不仅禁止出借人从银行套取贷款,也禁止借款人串通出借人到银行套取贷款。
因贷款在银行产生的资金利息实际属于合同无效后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借人、借款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而出借人、借款人的过错应根据出借人、借款人的关系,借款人是否知晓资金来源,以及出借人是否因此牟利等因素综合予以评判。
结合本案来看,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亲戚关系,出借方本人未因此牟利,其行为应是基于善意的互助。因此,确定出借人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较少责任,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有利于弘扬互帮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出借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也为了督促出借人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故对于出借人主张的金融机构借款期限外的资金利息,不予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系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转贷过程中是否从中盈利并不是认定该情形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要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助亲朋好友就相安无事,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的,违法数额较大的,甚至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大家在帮忙之前需要三思,对于亲朋好友的违法请求也要学会拒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图 文丨梁永法庭
编 辑丨综合办
审 核丨夏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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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帮人贷款,小心“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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