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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村干部“入户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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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构,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或许不能直接适用相关法条。


看原告陈某诉被告某镇政府
及某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为某县某村的村支部委员。
陈某诉称,其在履行两被告下达的入户任务中,不慎摔倒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18.9万余元。村委会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同意参与调解。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6.175万元,其中由被告镇政府承担113225元,被告村委会承担48525元。
本案虽然是调解结案,
但仍值得思考:
经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支委在工作中受伤,
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有三种不同观点

参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执行工作任务中摔倒受伤,可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
B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原告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C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本案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两被告并未有实施侵害原告的行为,故原告就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
参照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两被告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原告工作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对此,您持什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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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吴燕芬陈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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