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村干部“入户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2018-12-11 17: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更多法院资讯、司法便民小程序,等你围观!

关注

小A
村委会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应该直接按工伤算!

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构,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或许不能直接适用相关法条。

小B
这可如何是好?

看原告陈某诉被告某镇政府

及某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为某县某村的村支部委员。

陈某诉称,其在履行两被告下达的入户任务中,不慎摔倒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18.9万余元。村委会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同意参与调解。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6.175万元,其中由被告镇政府承担113225元,被告村委会承担48525元。

本案虽然是调解结案,

但仍值得思考:

经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支委在工作中受伤,

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关于此事

有三种不同观点

A

参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执行工作任务中摔倒受伤,可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

B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原告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C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本案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两被告并未有实施侵害原告的行为,故原告就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由选举产生的村支委在工作中受伤,性质如何界定,目前法律存在空白,上述3种参照观点存在冲突,应如何认定呢?

笔者认为

参照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两被告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原告工作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对此,您持什么观点,

或您有什么见解?

请在留言中告诉我们

撰稿人:吴燕芬陈细鹏

特别提示

所分享案例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欢迎提出建议。

快 来 留 言 咯

“期待,与你们相遇~❤”

-

更多法律知识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