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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篇达人探店笔记实为“刷单炒信”,背后的广告公司被罚20万元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邹娟
2024-05-07 16:1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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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2118件,40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等5个经营主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前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六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联合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苏州两地涉嫌侵犯“六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家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本文图片均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许公司)与于某某合谋,由吉许公司委托常州相关企业(另案办理)伪造印制含有“六和”商标的包装箱,发送至于某某的冷链仓库,于某某采购冻鸡大胸等商品装入上述假冒包装箱后再销售给吉许公司。截至案发,吉许公司共计从于某某处购入上述假冒“六和”产品10万余箱,并向唐某等下游经销商销售。唐某等经销商再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相关餐饮企业销售。

另查明,上海诺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平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分别从苏州某包装公司(另案查处)和上海固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君公司)购进假冒“六和”包装箱合计2万余只,将其他品牌的单冻鸡大胸等商品拆除包装后装入上述假冒的外包装箱,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

行动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对现场查获的1800余箱侵权冷冻鸡肉商品、1500余只侵权包装箱予以扣押。现查明,2022年11月至案发,固君公司擅自制作、销售印有“六和”商标的外包装箱共计23万余只。经核算,本系列案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20余万元。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系列案的查处,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联合执法,加强市区两级联动,强化行刑衔接的又一次成功实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发挥综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对守法企业“倾力守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 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前期,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955Z,制造年月:2023年6月),其后灯照明亮度值不符合GB/T 31887.1-2019的规定,同时电气装置中导线布线安装以及短路保护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以1004元/辆的单价进货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计6辆,以1399/辆的价格售出5辆,库存备样1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人民币839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05.74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已售的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由生产厂商更换尾灯、导线夹及充电线路保护装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批次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人民币8394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05.74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市民常用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直接关系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两手抓,一方面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指导经营者对已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快速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3. 上海乔申燃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前期,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在售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为GTYQ-QD6390),因基本性能项目不符合GB15322.1-2019的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以670元/台的价格从河南某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了12台型号规格为GTYQ-QD6390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当事人以1021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产品6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252元,违法所得为2106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召回了已售出的涉案产品。相关产品退回供货商后,已完成整改并复查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没收备样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3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6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报警器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 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燃气具产品质量作为治理重点,持续加强产品监督检查力度,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广大市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4. 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前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开展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该小区36号楼安装的设备代码为31103101152023010593的电梯正处于使用状态,但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该电梯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系该小区的物业运营方及该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负责小区电梯设备的日常管理。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为31103101152023010593的电梯,其设备使用标志载明下次检验时间为2024年1月。涉案电梯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发生于2023年1月11日,截至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未对前述电梯设备予以报检,在未取得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情况下,该电梯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当即停用了前述电梯设备,并承诺在未取得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不再使用该电梯。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就前述电梯完成报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的行政处罚。

电梯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程。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给小区居民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责令当事人停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设备,阻止了安全风险的扩大。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为市民乘梯安全保驾护航。

5. 华亿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前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受理审查工作中发现,上海力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竹公司)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1923IP00261-06R0S)上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123弄9号楼8A)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力竹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当事人的认证员杨某在《审核过程综述》中未提及查验受审核方缴纳社保情况,也未记录受审核方的经营地址的租赁证明材料。审核人员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对申请组织提供的审核材料明显涉嫌伪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未依规则终止审核或做出不授予认证的决定。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暂停处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撤销处理。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107.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07.55元的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规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真实有效的认证行为,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处对规范认证行业的运作,强化认证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机制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认证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认证标准和程序依法开展认证服务,从而提升整个认证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6. 上海启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前期,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与A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代运营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每月安排“等级为lv3-lv8大众点评会员”为A公司上传探店笔记,帮助其经营线上店铺,提高曝光率及线上流量。当事人对探店的消费金额、笔记的撰写方式、拍摄的环境照片及美食照片均有明确的指向要求。探店达人在发布探店笔记后,由当事人对笔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指向要求的,其探店消费金额由A公司予以返还。

经核查,当事人共组织29人按照其指定的要求为A公司上传了29篇探店笔记。当事人组织的探店达人所发表的探店笔记存在明显的偏向性,并非其真实的消费体验,对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会造成影响。其中,有部分笔记中宣称使用果木炭烤,实际A公司提供使用的是菊花炭。当事人在对上述笔记审核过程中,并未要求探店达人修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评论和“网红”的推荐在消费引流方面起到的作用日趋明显,越来越多商家(特别是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希望通过打造“网红”或者与“网红”合作的方式,提高销量和知名度,由此也衍生出了“刷单炒信”等灰色产业。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组织特定人员撰写和上传的探店笔记存在明显的偏向性,对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会造成干扰和影响。本案的查办,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消费者落入“拔草陷阱”;同时,通过教育批评,增强了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引导其通过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式,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7. 上海中迅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办公楼宇进行检查时,发现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一台电梯存在制动器微动开关未接线、制动器闸瓦油污、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1月6日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属于机械与电气一体化的设备,需要通过定期维护保养,排除设备故障,提升乘坐体验,延长使用寿命。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广大市民可扫描上海智慧电梯码查阅电梯维保记录,积极参与电梯安全公众监督。

    责任编辑:徐祯曜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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