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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厚|高科技战争中区分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应对
原创 李泉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高科技战争中,战争科技的最新发展在促成作战空间的变化和先进武器的投入的同时,也极易导致诸如违反区分原则等与国际人道法相冲突的现象的出现。就此,应当在首先对区分原则的概念内涵作出清晰准确地阐释的基础上,对其在高科技战争中的适用困境及其成因进行更具现实意义的解析,以提出具体可行的应对建议,从而充分有效地改善区分原则在高科技战争中的适用状况,更好地保护战时平民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高科技战争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一体化联合、精确、立体作战为主,以物理域,信息域,认知域为综合作战空间,通过夺取信息权,实现先敌发现,先敌打击,智能自主,跨域攻防为作战形态,包含了信息化战争,智能化战争等作战样式的一种战争形态。在高科技战争中,区分原则仍然在国际人道法中居于根本重要的地位。但是,战争形态的变化同样也对区分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提出了挑战。国际人道法的立法主要是从20世纪50-70年代开始,当时的战争形态仍然是传统的机械化战争。机械化战争主要基于牛顿定律,经典物理学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大规模兵团,线式对抗,接触作战为主。交战领域仍然为传统的物理域,对于敌方的杀伤仍然以物理性损害为主,同时伴随着物理性上阻隔敌方后勤补给,摧毁敌方生产力。因此在机械化战争背景下制定的国际人道法,在“保护”这一主题上,从其条文来看,仍然强调的是避免从物理性上对于被保护人进行伤害损害。
然而,在高科技战争中,交战领域快速向着物理域、信息域、认知域转变,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战场逐渐以三者为综合行动空间。信息域、认知域中上的军事行动,如网络战、心理战等,能够在虚拟空间中以非物理性的方式对敌方的政治认同、组织观念、武装部队成员的参战,及民众对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支持度产生剧烈的影响,并能够达到瓦解敌方士气,损害敌方战略战术的目的,而在传统的机械化战争中,这种目的往往只能通过物理性的方式来达到。同时,在物理域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军民界限逐渐被军民融合所取代,军民两用成为军事技术一大特征。
高科技战争不论是在物理域上双方使用高科技武器装备,如察打一体无人机、高超音速导弹等对敌方进行超视距精准打击,还是在信息域或认知域上通过网络战、心理战、舆论战压制敌方组织度,打击敌方士气,为己方争取法理和道义上的支持。但同时也涌现出不少对区分原则提出挑战的问题。比如网络心理战、网络舆论战,是否应当遵循区分原则,严格限定攻击的对象为敌方军事目标和战斗员?而国家在网络心理战,网络舆论战中雇佣的大量具有高技术和专业技能从事网络军事服务的,但是却不符合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3条第1款和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中对于武装部队和民众抵抗概念阐述的人,是否能被当作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战斗员而免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保护?法律的本质之一即为其物质制约性,法律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下的意识表现。因此,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的高科技战争中,对于区分原则的新认识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区分原则历史发展、概念内涵与一般适用
(一)
区分原则的历史发展
人类的战争形态经历了冷兵器战争,前工业时代的热兵器战争,后工业时代的机械化战争,以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高科技战争。国际人道法萌芽于前工业时代的热兵器战争,当时的战争仍然以线列战术为主,双方大兵团在野外战场正面对决;而那时的医疗卫生条件远不及现代,战争所造成的大量伤兵往往得不到良好的医疗救助,致死率和残疾率居高不下。因此在当时的国际人道法中,救助伤病员,保护医疗人员的安全就成了当时日内瓦公约的最主要的议题。可以说,国际人道法起源于这样一个时代:平民居民基本上不受敌对行动的直接影响,也只有战斗员参加实际战斗。
后来,战争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机械化战争登上历史的舞台,城市战的比例在战争中急速增加。城市战的参与者不再是单纯的敌我双方武装部队和民众抵抗,众多尚未能够及时撤离的平民被迫卷入到残酷的城市战中。军事技术的革新引发了武器装备的迭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战场上被广泛应用。进攻方为了减少自身伤亡,尽快攻占城市,于是采用了饥饿围城或对城市进行无差别轰炸和炮击等方式,而这对平民而言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在制定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时,如何保护平民便被当作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根据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其前言指出“各国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唯一可以致力完成的目标就是削弱敌方的军事力量”从而提出了区分原则。区分原则于日后的多次局部战争和冲突中,大致上也得到了战争或武装冲突双方的遵守。
(二)
区分原则的概念内涵
区分原则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方应当对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武装部队与平民进行区分,并明确只有军事目标和战斗员才是合法攻击的对象。
国际人道法对区分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明确指出了区分原则的定义,并且强调只有军事目标才是冲突双方军事行动的对象。从国际人道法体系来看,区分原则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的区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2条对此的规定是;“就物体而言,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从条文来看,军事目标的区分有两个要件:“实际贡献”和“明确的军事利益”,只有同时符合两要件者方能被称作军事目标。而民用物体则被使用排除法进行确定,即第52条所称的:“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民用物体是指所有不是第二款所规定的军事目标的物体。”并且若对目标的性质产生怀疑时,一律推定为民用目标。
第二:战斗员和平民的区分。同样,对于平民的概念也采用了排除法确定,通过《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3条和第51条进行判定;平民是指除了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战斗员以外的其他人。平民,只要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应当给予其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3款规定:“平民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时外,应享受本编所给予的保护”。
(三)
区分原则(在传统战中)的一般适用
法理学上对于法律原则是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有着不同的认识。学界普遍认为:法律原则不得适用于个案。然而不得适用个案的前提是,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极其抽象,没有对相应的主体确立权利和义务,对具体行为没有规定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此类的法律原则宣示性大于适用性,它只是为其所处的法律文本提供了一种指导性的意见和立法方向,绝大部分法律条文并不能直接体现该法律原则。然而有学者指出,从理论上看某些原则并非抽象到无法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地步,同时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也存在佐证:“规则与原则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用法,只是在双重用于表达同一个意思。”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可以看到,虽然区分原则单独被提及在第48条,但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第四部平民居民这一部分中,几乎每一个条文都是对该原则的延伸和说明,并且相关条文正好从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对该原则进行了解释。
首先从适用条件上看,第49条,第51条所提及的“在攻击中,在军事行动中”,界定了区分原则的适用空间;其次从行为模式上看,第四章预防措施,第五章受特殊保护的地方和地带,第六章民防,三个章节十个条文均有对如何在军事行动中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使相关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直接攻击和超出军事利益的附带性伤害进行规定;最后在法律后果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编:破坏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行为的取缔,第85条第3款、第5款中规定了:“使平民或平民个人成为攻击的对象……发动使平民或平民物体遭受影响的不分皂白的攻击……的,为严重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在不妨碍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的条件下,对这些档的严重破坏行为,应视为战争罪”。因此,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区分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非极其抽象,相反规定得十分具体,更具有法律规则的特性。不妨说区分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提法也是由其内容所决定的,毕竟区分原则的确在国际人道法条约体系中占据着根本性和指导性地位,作为《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基石对于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免遭直接攻击或不必要的附带伤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对《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战争受难者提供了立法方向和行动指南,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义。
综上所述,在国际人道法体系中,区分原则的宣示性与适用性并存,可以说区分原则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结合体,兼具两者特性,因此区分原则能够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对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发表的咨询意见》中所称:“法院在其意见第78段将这些习惯法三类概述如下:国家选择它们所使用的武器没有无限自由,国家绝对不能使用不能区分平民和军事目标的武器……”似乎也证实了本文观点。
三、区分原则在高科技战争中的适用困境
(一)
非物理性及跨域损害的合法性界定难题
传统机械化战争以敌我双方遭遇的物理区域为主要战场。而高科技战争则逐步形成了跨域作战的新特点,战场扩展至外层空间,虚拟空间等,对敌军的损害不仅仅局限于物理性,更延伸到心理,舆论等非物理性损害。随着虚拟空间也成了打击敌军的主战场:通过网络战的方式打击敌方的互联网指挥系统和情报网,利用认知战,舆论战瓦解敌军的士气,削弱敌军进行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合法性。高科技战争下,舆论战与地面战中紧密相关,高度联动,可以说成了战争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大超越了过去目的相对单一、低强度的舆论战,成为新型“混合”战。高科技战争下,民众利用手中的智能设备便可对敌方采取舆论攻击。所谓广义的平民包括不属于武装部队和民众抵抗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网络舆论战和心理战等新型的虚拟空间作战方式,与传统网络战有着相似之处。传统网络战以数据流作为武器,通过扰乱、剥夺、削弱、破坏的方式,以信息,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为损害对象。在传统网络战中,造成的损害是两方面的,即造成物理性或非物理性的后果,造成物理性损害的网络战界定为战争法意义上的使用武力,需要遵守国际人道法上的基本原则;而对于非物理性损害的合法性问题仍然得出结论。而网络舆论战和网络心理战,同样依靠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作为媒介,对敌军采取欺骗宣传,舆论造势等多种手段,干扰对方决策者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为军事打击创造有利条件。通过舆论战的方式采取感化、威慑、情绪干扰等多种方法,在敌对国营造悲观失望情绪,动摇其抵抗意志,从而做出各种有利于或不利于战局发展的决策和判断。这种作战方式对敌军的战略战役战术行动往往会带来不利影响,同样可以称其为非物理性上的损害。因此实施此类作战行为,能否构成《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所称“攻击”和“暴力”并能否为国际人道法所规制,依然存在疑问。
(二)
高科技武器的投入对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的挑战
高科技战争中,能造成大规模杀伤,大范围损害的武器被广泛投入战场。这些武器的精度,杀伤半径,损害后果几乎很难符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和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则的要求。在城市战中,可能会有部分未能及时撤离的平民。因此在城市战中使用这种高科技武器,必然会造成附带伤害以外的大量平民伤亡及民用物体损毁。
有学者指出“高技术武器的应用为严格实现区分原则提供了可能。现代通信技术和数字化武器极大提高了对目标打击的精度,范围和影响的可控性,从而为在武装冲突中更充分地实现区分原则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当然,从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这么说:卫星侦察和察打一体无人机在军队中的广泛应用能够保证军事指挥官在实施军事打击前对于打击目标属于军事目标还是民用目标进行较为清晰的判断,同时精确制导武器也能够将打击误差缩小到较小的范围,避免爆炸对周围的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不必要的毁伤。然而,高科技战争形态下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双方因为资金,武器配置等因素并非能完全采用这些能够大幅度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目标造成损伤武器。
同时,并非所有的高科技武器的应用都能促进区分原则的完美实现。一些高科技武器仍然兼具了大规模杀伤的性质;另一些高科技武器虽然不具有大规模杀伤的特质,但能够对环境造成永久或长时间的损害,在人工智能技术的驱动下,它能够自主完成整个攻击流程,即自主运用传感器搜索潜在目标的数据信息,通过数据分析自主识别、锁定目标,自主评估使用武力的后果并自主做出攻击决策。在传统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武器只有与人结合,人来操控武器,才能使武器具有致命性。因此人作为操纵武器的主体,具有人类社会通常的认知力,能够以自己的意识去对某一物体或人究竟是军事目标还是民用目标,平民还是战斗员进行判定,从而依照判断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但是自主武器系统的自主意识是否能够具有人类社会通常的认知能力去进行区分,仍然争议较大。尽管各国都在投资人工智能和自主系统,但军事自主系统判断错误,甚至导致意外交火的事故屡见不鲜。
因此,高科技武器一方面为军事指挥官及作战人员提供了完美的信息情报和打击平台,能够在发动军事行动前对应当打击和区分的目标进行充分的判断,在军事行动中极大减少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不分皂白的打击;但另一方面,对区分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
平民和民用目标识别难度的增大
在高科技战争下,平民等非战斗员绝不是拿着武器直接参战才能为己方提供军事支援,才能构成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对于现代炮兵而言,只要知道敌军属性及位置坐标,实施精准打击与摧毁并非难事。高科技战争下,双方大兵团在野外正面对决的情况逐渐减少,城市战的比例逐步上升。例如在本土城市战中,战斗员可能会与平民出现“混同”的情况,战斗员可能会住进当地平民家中,或者在当地平民家中部署火力阵地,指挥系统等;而当地的平民可能会在一种抵抗的心理状态下,自愿带领军队入住家中抵抗。虽然真实性有待考证,但作为官方信息也能一定程度反映出实践中必然会存在相关情况,即在高科技战争下的城市战中,冲突一方为了取得军事上的优势会将军队化整为零,以连排班的编制形式将作战力量分散于各交战区域,通过高效的通信系统和侦察手段,利用城市错综复杂的地理环境,依托各民用建筑层层阻击敌军。虽然进攻一方可以援引军事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攻击,但在城市战中两者的限度往往很难判断。因此城市战会将进攻部队拖入巷战的泥潭,己方部队人员和武器装备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四、改善区分原则在高科技战争中的适用的具体建议
(一)
适当考察非物理性损害
非物理性损害是指不会直接对人类造成身体皮肤,器官受伤,失去生命,不会直接导致物体的摧毁,而是以物质为媒介,通过精神,心理的方式对敌方战斗员或平民产生影响,使其做出有助于达成攻击方的战略战役战术目标,减少攻击方人员和装备的物理损害;无助于被攻击方达成战略战役战术目标,提高被攻击方人员和装备的物理损害的行为,从而造成攻击方受益,被攻击方损失的一种结果。
首先,考察非物理性损害之前,应当对《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49条第1款进行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所谓‘攻击’是指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对于该条所称的“暴力”究竟为何?学界有着行为论和结果论两种不同的看法。行为论,即认为“所谓暴力行为指的是涉及使用暴力手段的作战行为:包括使用步枪射击和炸弹爆炸”因此处于行为论的角度,只有明显视听可见的,对人类或物体能够造成可预期物理性的损害的行为(失去生命或身体皮肤,器官受伤,物质的摧毁),才能够被称为“暴力”。而结果论则认为,“暴力”无需过分强调打击的方式,而重在查看暴力的后果。事实上,网络舆论战,网络心理战,同样能够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造成敌军的人员伤亡和军事目标损毁。而网络心理战和网络舆论战通常也能影响到前线作战部队的士气,甚至会导致逃兵,不抵抗而投降,枪杀军事主官的现象发生。因此,网络舆论战、网络心理战所造成的非物理性损害,事实上也能构成相应的暴力结果,而这种暴力结果也很可能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军事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很多国家的实践默认了非物理性损害应当受到规制。比如最为典型的“传播宣传”。《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平民或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因此只有攻击才不能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作为对象。但是该手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传播宣传”网络行动不被视作战争法上的攻击,同时又不得针对敌方平民或民用物体,在用语上就显得十分矛盾。
最后,以非物理性损害为主的作战方式,是当今世界军事发展的新方向。“随着互联网和空天技术的普及……由战略心理战演化而来的信息思想战已经登堂入室……信息技术革命使人类战争的主战场从物质空间转向精神和心理空间”。因此,在高科技战争下,如果将此领域当作一个法律真空,视而不见,那么区分原则则不能在新时代发挥其应有之效,无益于新型战争或武装冲突下平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对非物理性损害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循序渐进。在进行相关术语解释时,应当参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通过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人道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对非物理性损害进行专家会议讨论,并参考各国的实际军事发展情况及战争或武装冲突实例,从而形成一个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在此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说服力的解释性指南。事实上,对于新型作战方式合法性的讨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同国家对此均有不同意见和看法。综合实力较强的国家,将会大规模采用此类新型武器,运用新型作战方式从而取得军事上的优势,如果直接通过缔约的方式将新型武器或新型作战方式纳入国际人道法范围内进行调整和限制,这些国家不愿意,也不可能会接受此类条约;而一些综合实力较弱的国家,为了缩短和大国之间的军事差距,往往也非常愿意接受此类将新型武器或新型作战方式进行调整和限制的条约。国际法不能仅通过自身的法律规则性迫使国家去遵守它,国家利益是影响国际法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禁止核武器条约即是鲜明的例子。因此,通过形成一个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专家文件,利用媒体舆论宣传,高校法律学习,军队军事教育等方式激发人们对此的讨论兴趣,并在适当的时候形成大多数国家能够遵循的法律文本进行缔约,是将非物理性损害纳入法律调整和限制的一个比较妥当和谨慎的措施。
(二)
提高对“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判断的实践操作性
国际人道法体系下国际性武装冲突只有三类人,平民、属于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民众抵抗组织。如果是零星的、自发的,无组织地参与到直接敌对行动中去,那么这些参加直接敌对行动中去的人虽仍被称作平民。但此时这类平民不再享受国际人道法中关于平民免受直接攻击的特权,能够被敌对方直接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仅仅只在条文中写出“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但其具体概念没有阐明。对术语的解释,比较具有权威性的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纂的《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下文简称《解释性指南》)。
从字面意义上看,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可分为“直接参加”和“敌对行动”两个方面内容。“直接参加”对应“间接参加”,而“敌对行动”则是指具体的行为。从实践来看,敌对行动能够较为轻易地判断,无需过多解释,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直接”与“间接”。《解释性指南》认为,“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由三个要件构成:损害下限,直接因果关系,交战联系。损害下限是指:该行为必须很可能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军事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或者致使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的人员死亡,受伤或物体毁损;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行为与可能因该行为(或该行为作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协同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交战联系是指该行为必须是为了直接造成规定的损害下限,其目的是支持冲突一方并损害另一方。直接参加敌对行动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即意味着须在特定和苛刻的条件下才能满足。从该文件的宗旨来看,制定如此相对苛刻的标准是为了扩大平民的定义,增进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平民的保护。然而实践证明,似乎制定相对严苛的判断标准并没有发挥它应当发挥的作用,相反如此苛刻的条件对平民保护产生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从实践来看,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平民疑似或直接构成第一个要件损害下限就很可能遭受武装部队的直接攻击,因为相关作战人员不可能在极度危险战场上还能仔细通过逻辑思考的方式花费大量时间去判定疑似或已经对本方部队造成不利的一个人或一群人是否还能满足直接因果关系和交战联系,正在作战的士兵只能考虑到其中一个或两个要件。从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判断标准来看,其更加适合军事指挥官在军事行动前拟定作战计划之时,对相关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在瞬息万变的战场上这种判断也并非完全可靠;或者是战后法庭在起诉过程中通过走访,大量搜集证据和文件的方式耗费大量时间才能进行判定的。
同样,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新型作战领域的适用上仍然存在疑问。信息战战场上,许多自发参与到信息战的平民究竟是被当作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或者是免受直接攻击的平民,关键点在于信息战,特别是网络舆论战,网络情报战能不能套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公式。此时应当从对该术语的解释来看。从国际人道法的立法体系和解释性指南的标准来看是不能套用的,因为造成非物理性损害的作战方式对于是否能构成《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9条第1款的“暴力”和“攻击”尚且没有定论,而且在《解释性指南》中也很难满足直接因果关系要件。故而此类作战方式似乎处于一个法律上的真空,尚不能有任何条款和原则去进行规制。毕竟它都不能够属于当今国际人道法中所称的“攻击”和“暴力”,那么马尔顿条款自然也不能在此领域发挥它的作用。
因此,提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术语解释的实践操作性,应当从立法和解释两方面着手。从立法上看,应当根据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区分相应责任。例如一场军事行动中有疑似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但实际上其并没有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士兵对平民进行了误杀误伤。此时,虽然普通士兵构成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5条第3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使平民居民或平民个人成为攻击的对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考虑到普通士兵在进行军事行动的过程中,因为心理因素和信息获取能力低等原因,无法对平民是否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做出准确判断。参考各国国内刑法中,均有对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而导致刑事责任后果的犯罪人,明文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因此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补充规定对战时误杀误伤没有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平民的普通士兵刑事责任的减轻也未尝不可。从解释上看,《解释性指南》虽然不是也不可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本,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当今世界最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中立的,公正的人道组织,所发布的参考文本一定程度上会对各国军事手册的制定和修改产生相当的作用。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适当考虑对《解释性指南》进行符合实践,能够体现当代军事变革的修订,将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术语解释放置在新型作战方式中进行讨论。在高科技战争下保护平民合法权益,此种方式是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
(三)
建立和完善国际人道法实施的事中监督机制
从实践来看,国际人道法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对于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执行机制较弱,往往通过事后问责的方式促成实施。事实上,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更多是作为对战争受难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发挥作用,并且对战争受难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然而,对于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双方选择何种作战方法和手段,甚至是有一方使用了不符合国际人道法区分原则,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则等的高科技武器,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人道组织和国际人道法体系下的保护国只有一定的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没有实际的执法权,无助于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它在联合国体系下具有首要的政治地位,同时也是联合国体系下唯一有权采取非军事行动和军事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因此,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应当充分发挥安理会的作用,借助安理会的首要政治地位,推动成立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人道法监督机构,通过事中监督的方式,保障国际人道法能够有效对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发挥法律作用。同时,安理会应当对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高科技武器的一方进行谴责,并施加相应的政治法律压力,并对有关方面进行相应制裁。安理会积极发挥作用,才能够有效解决国际人道法事中监督缺位的情况。
结语
“日内瓦公约如同是一片沼泽中的小岛,如果委员会什么事也不做,那这个小岛就一定会慢慢往下沉没。”对于国际人道法在高科技战争下的发展,应当要结合现实而不能过于理想化,否则将得不到交战双方的切实遵守,从而使国际人道法失去法律实效。国际人道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战争受难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蕴含着在保护被保护人和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情况下,不那么明显地降低相关方面的军事作战能力,不那么显著地因为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从而增加冲突双方的战斗员的大量伤亡。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这的确是国家愿意缔结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并对其具有法律确信地重要原因之一。
从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史来看,《圣彼得堡宣言》对国际人道法而言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促进战斗员的保护,减少对战斗员不必要的痛苦有着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它所设定的“禁止400g以下投射物在战争中的使用”,对于19世纪蓬勃发展的军事科技和国家本身所需求的军事优势而言,太过于理想化而不具有现实实现的可能性。同样,与传统的机械化战争相比,高科技战争一定是向着全方位,多体系方式转变,国际人道法需要适时发展和更新,国家更加需要在取得军事优势,发展军事应用和人道主义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否则相关条约也只是徒增一纸空文罢了。
原标题:《李泉厚|高科技战争中区分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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