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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狱警涉徇私舞弊减刑罪:帮罪犯传递物品,9人违规减刑
12月11日,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依法对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立案侦查。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安徽省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监狱管理规定接受多名服刑罪犯的委托,接收罪犯亲属的汇款或现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多次为罪犯购买、传递物品。在监区研究对罪犯提请减刑时,何联江故意隐瞒罪犯违反监规的事实,同意监区为罪犯提请减刑,先后有九名罪犯被裁定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何联江已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
何联江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规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原标题为:《 安徽首例!阜阳市检察院对一监狱民警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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