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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肉毒毒素,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2024-05-04 14:5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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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购买冻干粉冒充肉毒毒素在网络渠道售卖,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随最高检“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走进广州,在当地了解到一起生产、销售假冒肉毒毒素案。

涉案假冒肉毒毒素产品。受访检察官陈志程供图

上述案件案情显示,2020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付担任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受被告人张某泉委托,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且明知张某泉可能将冻干粉用于假冒肉毒毒素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在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内为张某泉加工生产未贴任何标签的冻干粉等。张某泉购买冻干粉后冒充肉毒毒素,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向被告人吴某悦等人销售。经司法审计,该系列案吴某悦、盛某平等人销售假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及其它假冒医疗美容产品合计370多万元。

澎湃新闻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针对该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组建以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室和公益诉讼办案组人员组成的办案团队,并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专案组围绕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同时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测机构的专业人员、被假冒肉毒毒素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等提供专业意见,就涉案肉毒毒素、玻尿酸等医疗美容产品的成分、分类、假药认定等专业性问题进行研讨,根据专业性意见准确界定了涉案产品属性,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

此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共同协作,聘请专门机构对查扣物品按照产品性质进行分类统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被害单位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等文件,追加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同步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查找因假药致身体损害的被害人,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的银行账户,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前谋划部署。

2023年3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600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从办案检察官陈志程处了解到,本案中对涉案药品的定性是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经检测,从部分被告人处扣押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中含有A型肉毒毒素但无菌检查不符合规定,故从形式上难以直接认定涉案肉毒毒素属于假药。

陈志程表示,《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对假药的认定由“形式”上的认定变更为“实质”上的认定,因此对本案涉案药品的性质涉及假药、劣药和妨害药品管理等行政认定。“为准确厘清药品性质,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多次组织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涉案药品的检测和性质的认定。最终,省药监部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各方面充分论证,依法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

提到本案的办理难度,陈志程指出,由于该案被告人众多,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且其中的多名被告人属于家族式犯罪,存在相互包庇隐瞒的情况,给审查起诉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针对不同罪名情况,在准确认定销售金额从而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被告人所处产供销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假冒产品类别、销售数量、扩散范围等情节,分别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加强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和认罪认罚从宽教育,通过适当开示证据和政策宣教,促使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陈志程表示,张某泉、吴某悦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冒充正规医疗美容产品,同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疗器械为针剂型玻尿酸,与案涉假药肉毒毒素均需注射进体内,对人体健康有巨大危害风险,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知识产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分别支付销售假药货值10倍及销售假冒医疗器械3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从药品安全到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

上述检察官还指出,本案涉及医疗美容注射剂美容产品,案件类型新且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协调公安机关、药监部门、被害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当好检察办案的“参谋”,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通过上下联动,个案协作、联席会议等机制,有力推动了对涉案药品的认定意见,为案件的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钟煜豪
    图片编辑: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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