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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 | 浅谈对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理解与适用
作者介绍:王亮灵武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高频争议问题,特别是对“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组成及期间的理解,在审判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对该问题的适用分析,总结经验,统一思路,以期为审判提供专业参考和指引。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从以下,两个争议点进行分析。
关于对“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组成的法律依据及理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助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应指劳动者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应发工资为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各项收入。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原则上负有提成、年终奖、津贴等待遇相关事实发生、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实施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发与不发的情况及依据。从而准确计算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
关于对“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起止时间(期间)的理解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款将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其意义在于使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贡献挂钩。条文中:“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到岗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举例说明:劳动者甲与用人单位乙于2024年1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查明事实,甲在乙处工作至2023年10月30日,后经乙通知甲到岗上班,甲未到岗。在计算甲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应为:2023年1月至10月各项实际收入;2023年11月、12月未提供劳动的两个月应以2023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两者相加后除以12个月,即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应理解为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收入,或者理解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向前倒推十二个月,导致突破法律规定。
在审判中,出现争议一个主要原因是审判理念的偏差。审判理念是法官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所秉持的原则和思维方式。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其有特殊性,在审理中应该平衡好,倾斜保护与平衡保护两者的关系,以上对“12个月平均工资”组成及期间的分析,就是一个生动体现。
声明:以上仅作法律适用探讨、不针对个别案件。转载文章请经作者同意,注明转自“灵武法院”公众号。
文源|综合审判庭
审核|王亮
编辑|王静怡
责编|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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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灵秀论坛 | 浅谈对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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