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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技术审评征求意见,适用范围中删除出口产品有关条款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现状,对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现将《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国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征求意见稿》分为4个章节共25条,相较于2022年发布的《细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适用范围,删除了出口电子烟产品有关条款,在原来的《细则》中,是要求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
二是根据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要求和其诚信义务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加明确完善,如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除上述内容外,《征求意见稿》与2022年发布的《细则》主要内容大体一致,一是明确了技术审评的效力及各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能。比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评管理制度的制定、发布、调整,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受理,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技术审评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申请主体的条件、申请电子烟产品的条件以及申请所需的资料等。比如,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等。
三是明确了技术审评的主要流程、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比如,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形式审查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等。
回溯近年来电子烟的监管背景,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明确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同时,《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4月8日正式发布,为技术审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上述《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即是《电子烟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文件。
澎湃新闻记者关注到,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之外,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25日发布了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述《细则》在征求意见之前也均已在2022年发布。
电子烟行业专家陈中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从上述政策文件来看,电子烟的监管并没有放松,“甚至可以说是稍微有一点加强,比如市场营销活动要备案的细则,从这一点上看,将规范交易主体的一些不合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收紧市场营销环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属于限制性产业定位和有关限制性要求,所以,电子烟行业的监管还会和以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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