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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理标志进行恶意诉讼?最高法:被诉侵权人可同提赔偿请求
借地理标志进行恶意诉讼的,被诉侵权人可以同时提出赔偿合理费用的请求。4月26日,时逢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在回应澎湃新闻有关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使用问题时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依法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观察到,近年来,有些注册商标持有人试图利用商标垄断权,对非商标性使用的名称也进行起诉维权,如四川青花椒鱼、逍遥镇麻辣汤等商标事件。司法对此有何治理经验?
“你所说的例子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及使用问题。”林广海表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可见,对于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林广海认为,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林广海还说,对于借地理标志进行恶意诉讼的问题,一方面,被诉侵权人可以提出正当使用的抗辩,以此对抗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另一方面,对于确实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被诉侵权人还可以同时提出赔偿合理费用的请求,对于被诉侵权人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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