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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出首份污染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
浙江省青田县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四名污水处理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判刑、处罚金,并被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这是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浙江法院系统首次发出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
据了解,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青田县温溪镇电渡工业园区内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电镀企业污水。从2018年1月开始,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经泽远环保工程公司法人代表覃某、股东李某商定,与派至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公司的厂长徐某、车间主任周某合伙通过偷接管道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
经查明,2018年3月至4月,由众鑫污水处理公司三号监控池经回用管接三通装置后沿原同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停产)一楼市政管道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偷排污水总铬、总镍、总铜浓度分别达41.5mg/L、18.7mg/L、50.7mg/L,均远超《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对此,青田县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27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泽远环保工程公司非法排放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等4人共同商议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日前,法院判决覃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犯污染环境罪,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70万元,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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