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销售某直播间用户数据采集软件,一公司及股东被诉不正当竞争
庭审现场。澎湃新闻记者 钟常宇 图
4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视频审理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诉广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侵害其平台直播间用户数据、获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获悉,原、被告代理人双方就原告对案涉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被告采集抓取原告平台直播间的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等方面展开辩论。
原告代理人称,被告广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和社交软件上销售多款用于采集原告平台直播间数据的软件,并招收侵权软件代理,提供软件定制服务,而被告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和店铺经营主体为徐某(化姓)。
原告代理人表示,该侵权软件从直播间采集的数据包含以下三个维度:绝对非公开的数据,即用户的UID(用户身份标识);隐私直播间内不公开的数据,包含直播间观众的昵称、账号、联系方式等;隐私直播间的可见数据,包括隐私直播间观众的发言内容、送礼数、总等级等。从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被告公司以销售上述软件月卡、周卡和天卡的形式在多个网店和社交平台销售,收益至少达100余万元。
原告代理人向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理由为原告系案涉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对平台直播间隐私保护功能进行了长期的开发和迭代,保障设置隐私保护功能的直播间数据不被公开,以满足主播、观众等用户的产品需求,进而给平台带来竞争优势。两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存储、展示案涉平台设置隐私保护功能的直播间数据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竞争性权益及用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代理人认为,案涉直播间设有隐私保护开关,其是否开启由直播间主播决定,所以隐私保护功能是否开启的控制权以及案涉数据相关权益归主播所有,而非原告;从被诉软件所抓取的数据看,原告对案涉数据本身的隐私保护并不稳定,即便是对于同一观众的用户信息,完全有可能在A主播的直播间被屏蔽,而在B主播的直播间可见,说明该数据并非处于绝对与公众隔离状态,故被告对已公开数据信息的抓取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均是被诉软件的销售者,而非开发者,没有直接将案涉数据进行使用或替代性使用,不会冲击或者破坏该短视频公司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应当优先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确定,本案中,两被告就被诉软件的销售总额仅九千多元人民币,除去合计七千余元的成本,实际获得的利润非常微薄,原告应当根据实际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法官审理该案后表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展开的辩论均已记录在案,将在庭后的评议分析时予以判断。鉴于本案的双方一方也表达了调解的意愿,另外一方需要在庭后进行确认,法院将在庭审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不当庭宣判。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