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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上卖果味电子烟?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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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管可重复利用,不用明火、不含焦油,还可选择自己喜欢的果味、饮料味烟弹,电子烟作为新兴的烟草替代品,一度受到“烟民”的热捧,电子烟具、烟弹也以高速增长态势席卷市场。
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2022年5月1日起,国家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就电子烟及相关配件的生产销售规定了特许经营制度,并禁止销售水果味等非国标电子烟。然而有些人,就是不愿意放弃唾手可得的利润,结果换来很“刑”的代价。近期兰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几被告人因销售电子烟获刑。
侥幸清库存,躲在背后的“老板”也难脱责
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电子烟。公司成立以来,向国内外销售自有品牌及代理品牌电子烟。国家就电子烟出台新规定后,其公司有批量水果味电子烟库存。但老板心存侥幸,并未按照规定将库存销毁,而是让业务员沈某通过网络联系的方式销售出去,非法获利2万余元。
按说公司涉嫌违法,老板也不能免责。但尚某是个聪明人,公司经营可能有风险,法定代表人不能自己当。于是尚某找来亲戚沈某,让沈某替自己当这个老板。为了保险起见,二人还签订代持协议书,约定沈某代持尚某目标公司97%股份,但协议约定尚某对公司享有实际经营管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虽说不是名义上的老板,但种种迹象表明,尚某才是该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事发后,眼看难以“金蝉脱壳”的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短视频引流,线上交易再隐蔽也有“马脚”
罗某在短视频平台开号“XX优选”,发布的视频作品单一、配乐简单,就是在演示一个个外观不同、但体型类似MINI硬盘的贴装、拆卸、注液体过程。就这样的简单视频,总有人在评论里问“在哪里买来个链接”“怎么联系”“上链接”等信息。
据罗某交代,短视频就是个引流工具,一般会私信网友加其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报价、收费、发送快递信息等完成销售流程的闭环。
罗某并没有烟草制品专卖许可证,其跟“上线”也是通过微信联系、货运物流等方式对电子烟杆、烟弹等配件进行交易。
罗某还有个同学苏某,苏某的销售更简单,他只需要发短视频引流、加微信确认买卖订单、收费,然后不需要自己存货、发货,他的同学罗某一件代发,他俩再定期结算。
就是这样看似隐蔽的销售方式,最终难逃公安机关侦查,案发时,罗某还有烟弹、烟杆库存,被一并查获。
无证,销售即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苏某、罗某等人明知国家禁止销售水果味等非国标电子烟,在未获烟草部门许可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从尚某处购进电子烟销售,并通过快手、抖音引流到微信进行销售,从中获利3万余元。侦查机关在苏某销售窝点查获电子烟产品一宗。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尚某实际控制经营某科技公司,明知国家已禁止在国内销售水果味非国标电子烟,仍通过业务员沈某将公司库存水果味电子烟销售给罗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罗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电子烟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虽已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但销售的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沈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明知销售的电子烟不符合国家标准,仍联系销售,也构成犯罪。因此,法院分别对苏某、罗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对尚某、沈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兰山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 王荣华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有详细规定,电子烟亦属于烟草制品。该案中,苏某、罗某未取得许可证即销售电子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且其销售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故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尚某、沈某所在单位虽已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但销售的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故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4年第83期
文字 | 韩锋 编辑 | 林雅正
复审 | 王琴 终审 | 董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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