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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华商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20万,一审获刑五年不服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18-12-05 18: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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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20万元逾期不还,原泰国泰华新侨商会会长李良田于2017年11月被泰国警方抓获,并于今年1月引渡回国。经过多方筹措,在羁押期间,李良田将所欠本息悉数还清,并获得了银行方面的谅解。

2018年8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良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良田上诉,二审请求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李良田辩护人处获悉,该案二审已于2018年12月4日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值得关注的是,在二审开庭前一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8日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不仅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5倍,还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此外,《解释》适度放宽了从宽处理的时间范围,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当事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为获取周转资金,伪造房产证明申领信用卡

现年43岁的安徽籍商人李良田,涉足商海已有二十余年。2008年,辗转多地后,李良田在辽宁省盘锦市落脚,从事劳保、办公用品交易。

2012年5月31日,为了获取周转资金,李良田以自己名下的“天之昊商贸中心”工商营业执照、账户流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一张涉嫌伪造的房产证明为凭,在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双台子区盘山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20万元。

李良田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解释称,由于办理的信用卡额度较大,银行需要提供信用证明,他便从一个专门从事代办信用卡的黄牛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假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信用卡办下来后,李良田将其主要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和个人日常开销。然而,从2014年初开始,他发现自己还不上钱了。“几年时间里赔了几百万”,李良田称,因为生意一直未有起色,无力偿还透支的额度。

赴泰创业两年,委托专人“养卡”避免逾期

危难之际,李良田想到了“对策”——到泰国寻找生意机会赚钱,并在国内找人替自己“养卡”。

“养卡”,顾名思义即是垫还者通过偿还额度后用刷POS机等方法再将额度变现,以这种“循环”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违约。2014年10月,李良田找到了“职业养卡人”吴士宾开始“养卡”,并于2015年7月在举家前往泰国之前交给其1.2万元用于“养卡”。

案卷资料显示,吴士宾声称自己在拿到卡后发现其中可消费的额度只有一两千元。在去泰国前,李良田还带着吴士宾专程去银行变更了这张卡的联系方式,绑定了吴士宾的手机号码。有关“养卡”的费用,吴士宾称由于部分额度被冻结无法取出,加上刷POS机的手续费,截至案发,李良田尚欠他2万元左右。

然而,“养卡”的过程并不顺利。

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分行出示的情况说明显示,李良田的信用卡在2014年12月13日被止付冻结,虽在2015年1月降额解冻,但最终于2016年4月11日被再次冻结至今。

此案的争议和疑点也产生于此。李良田的辩护人张磊表示,李良田在泰国经商期间和家人均未收到银行方面直接打来的催收电话或发出的催收信,因身在泰国无法及时和吴士宾取得联系。

吴士宾则称,曾在2016年4月信用卡被冻结后接到过一通电话,对方称“请你转告李良田,让他把钱尽快还上”。直到2016年7月,李良田亲自打电话给其询问信用卡之事,吴士宾才将卡被冻结的消息告知李良田。

李良田称,在打过这通电话后自己在泰国丢了手机,因此无法得知后续情况。而在这通电话中,李良田曾拜托吴士宾托人想办法恢复这张卡。

不过,这张卡从此再未恢复使用,李良田透支的20万额度也无法继续通过“养卡”进行循环。最终,在李良田逾期未还495天后,工行盘锦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东山再起”之际,涉嫌犯罪被捕引渡归国

李良田被捕的消息在泰国华人圈内传开,引发关注。

时间倒回三年前,2015年7月,李良田在实地考察后决定去泰国创业。本钱赔净的他借了3.5万元出国,并于2016年2月在曼谷开办了泰徽广告传媒公司,主营广告材料、广告版制作等业务。

短短两年后,李良田已是泰徽广告传媒公司董事长、自创泰国泰华新侨商会会长和安徽省安庆市侨联特聘的海外顾问,还受黄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委托与泰国春武里府芭堤雅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李良田辩称,自己是想在泰国找机会把钱赚回来,好还清此前所欠的债。

2017年9月,李良田曾回国停留过两周,却并未和银行取得联系。返回泰国后两个月,泰国警方将其抓获。

原来,在工行盘锦分行报案后,警方随即联系泰国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2018年1月24日,李良田被移交给中国警方,并于次日被押解到盘锦。

李良田称,自己在被泰国警方抓获后就一直让妻子联系国内亲戚帮助还款。在案件被提起公诉之前,李良田已经还清了涉案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和利息共26万余元。根据一审判决,在还清欠款后,他也取得了工行盘锦分行方面的谅解。

一审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不服上诉

不过,李良田最终还是站到了被告席上。公安机关在抓捕、审讯他的过程中,认为他此前去泰国系“故意潜逃”,意在躲避欠债,检察院则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他提起了公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良田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清欠款。工行盘锦分行称对李良田的欠款进行了多次催收,并建立了台账。李良田则表示,此前在2016年夏天自己和吴士宾的通话中,对方仅告知自己“卡被封了”,并让自己想办法还钱,却未谈及银行有“催收”的动作,故辩称未得到任何银行方面的催收通知。

一审法院查明,银行方面确有按照李良田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多次催收,因其出国改变联系方式而催收无果,故而对此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对于“恶意透支”,判决书还认定,李良田不采取积极主动方式还款,找人代为垫付,仅向银行偿还最低还款额,后又将款项去除,实际上并未偿还,主观上有恶意透支的故意。

最终,李良田一审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不服一审判决,李良田提出上诉。

两高修改信用卡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当如何界定?

张磊在二审辩护时指出,依照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联合公布的《决定》,李良田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认定存在疑问。

张磊认为,根据刑法第196条及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有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和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两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应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

“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而在本案中,上诉人仅仅符合‘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这一要件。”张磊认为,李良田透支信用卡额度用于维持正常经营和个人日常开销,且在办卡之初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有持续还款记录,后因经营不善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款,不应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同时,李良田系于2016年信用卡冻结之前前往泰国,且目的为经商赚钱,并非故意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和地址。

与此同时,根据《解释》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李良田在公诉前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的事实,张磊认为,二审判决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经盘锦中院二审审理之后,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朱远祥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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