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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制“入法”,新修订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将林长制“入法”,并对占用、使用、采伐林木和林地进行严格管理。
4月16日,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召开媒体通气会,林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照“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空间建设和市容环境优化“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森林覆盖率目标要求,上海在拓展造林空间、提升森林品质、发挥生态服务功能方面仍需补足补强短板。制定于2009年9月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已经无法提供有效制度支撑,故作出修订。
截至2023年底,上海全市森林面积达到192.78万亩,森林覆盖率18.81%,崇明区、松江区、闵行区的森林覆盖率位居前三。根据《上海市生态空间建设和市容环境优化“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上海的森林覆盖率将达到19.5%以上。
新修订的《规定》将林长制“入法”,明确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林长、林长。林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生态资源、推进国土绿化、促进森林经营、加强灾害防控等。目前,全市共建立16个区级、223个乡镇(街道)级林长制单位,明确三级林长1988名。
为按期实现森林覆盖率达标,拓展林业建设空间、增加造林面积是关键环节。为此,《规定》明确区林业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区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专项规划。上述规划还应当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为加强现有林地、林木的保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以及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现行关于占用林地单位负责补建的“占补平衡”模式,依据上位法调整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林业部门负责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市林业部门予以督促和检查;恢复费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林业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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