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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没离掉暴力,法院果断“出手”

2024-04-16 11: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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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没离掉暴力,

当不顾禁令屡屡纠缠,

法院果断“出手”!

这次,不仅仅是拘留!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香洲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江淑玲律师以案释法,快来一起了解吧! 

江淑玲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一女,小丽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

2019年4月,两人离婚,但仍住同一屋檐下。小丽找了份工作,张某时常翻看小丽手机,拳脚相加也变得频繁,甚至追到单位打骂威胁。最终,小丽向香洲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10月13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发出后,张某并没有收敛。

2023年11月某天,张某到小丽单位吵闹,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便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用棒球棍殴打小丽和司机。张某签收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然而,张某前脚刚获得自由,后脚就又开始对小丽进行威胁,小丽再次向法院求助;

2023年12月15日,香洲区法院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处罚,并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

2024年3月19日,香洲区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宣判后,法官当场对张某开展了法庭教育,“每一个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 

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释放怎样的信号?

舆论方面,此次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不仅再次向大众强调了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关起门来的问题,更是公开的社会性问题,提醒社会各界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对被家暴者进行保护和关怀。

法律方面,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明确立场,同时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详见本文底部“法条链接”)

法院通过支持受害者的合理诉求,依法对家暴者进行刑事追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也不是家庭纠纷,法律不是儿戏,只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严惩,绝不姑息。也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是能落到实处,可以实实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社会影响方面,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宣判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也为其他身处于相同境遇的人提供了参考,让更多人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的存在,是不能违反的。鼓励遭遇家暴的受害者勇敢站出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子女的人身权益。 

律师提醒 勇敢对家暴说“不”!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如遭遇家庭成员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确保自己以及子女的人身安全。 

家门之内,并不是法外之地。面对家庭暴力,沉默、妥协只会助长伤害的蔓延。我们无论作为受害者还是旁观者,都应拒绝沉默,勇敢说不,如果您或周围朋友曾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请一定要及时寻求社会和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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