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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迎强监管!交易所可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对外资执行相同监控标准

澎湃新闻记者 丁欣晴
2024-04-13 07: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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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在4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管理规定》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切实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中,包括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并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监管。

同日,沪深交易所发文称,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抓紧落实《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将就规范主机托管、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管理等明确具体要求,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

《管理规定》共7章32条,其中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监测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等具体事项作了规定,并授权证券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

高频交易是指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或频率较高,以及单日申报、撤单笔数较高的交易行为。《管理规定》对于高频交易提出特别规定。

张望军表示,目前,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的筛选标准是,每秒最高申报速率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2万笔以上。从筛选结果看,高频交易账户数量总体不多,但交易金额较大,约占程序化交易额的60%。从境外市场情况看,高频交易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监管经验,从维护市场公平和交易秩序出发,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一是额外报告机制。高频交易过程中,系统安全性、稳定性至关重要。一旦发生故障,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因此,除一般报告要求外,《管理规定》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差异化收费。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对高频交易收取更高费用,目的是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在《管理规定》中,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这方面证券交易所还将另行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监管适当从严。根据《管理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可按规定从严采取管理措施。这有利于督促高频交易投资者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参与交易。

“我们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我们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频交易过度优势,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高频交易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张望军表示。

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执行交易监控标准

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一直受到较多关注,张望军表示,北向投资者是A股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也是程序化交易的重要使用者。《管理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

一是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张望军介绍,去年9月以来,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已纳入报告范围,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报告制度是应有之意。目前,已研究形成针对北向投资者信息报告的初步思路。在报告内容上,与内地投资者总体保持一致,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报告路径上,考虑先由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转由港交所通过沪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在实施安排上,将为存量投资者设置过渡期,存量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完成报告即可,新增投资者需在完成报告后,才能开展程序化交易。

二是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现行交易监控标准并不区分内外资,对所有投资者都是适用的。对于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管,也将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监控标准。对于北向程序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提请港交所进行协查,并对投资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对北向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不是对北向投资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交易和监管公平性。同时,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监管涉及香港和内地两地监管安排,前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形成了基本共识。”张望军称,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推动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在广泛征求境内外投资者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促进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管理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是,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

三是,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证券市场整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

四是,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进行,应立即暂停交易

《管理规定》强调,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波动或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证券公司的客户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采取暂停接受其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针对前款情形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管理规定》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证券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分配资源,并对使用主机托管服务的主体加强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公平性。对一段时间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管理规定》指出,证券公司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技术手段为客户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尽职调查、验证测试、事前审查、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同时,《管理规定》还规范了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与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招揽投资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转让、出借自身投资交易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

    责任编辑:孙扶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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