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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严打器官买卖中“罪恶的手术刀”
每一起“卖肾案件”里,都有一把罪恶的手术刀,严打器官买卖,利剑要刺向“罪恶的手术刀”。
11月28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卖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薛庆东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湖南的这起器官买卖案件的判决,最大的亮点在于,不仅“组织贩卖”的人被法办了,而且所有参与的医生都被法办了。成功实施器官移植的过程,是一个完全非法的过程,有人负责联系肾源,有人负责联系体检,有人负责联系手术场所、购置手术医疗用品及相关器械,有人负责组织手术医生、安排护士、照顾术后供体。而这些环节都是非法的,所有这些非法的环节,助长了器官买卖的嚣张。
然而,在以往,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环节之后,只是严厉打击“组织买卖”者,却很少有无缝隙的全链条打击,即便一些医生护士被打击了,也多是徒具象征意义。这样的查处不仅是不到位的,而且留下了更大隐患。
某种程度上说,本案中“自愿买卖”的情况还算是好的,更为严重的则是那种“强迫”、“倒逼”式样的器官买卖。但是,不管器官买卖是自愿的还是被胁迫的,都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这其中尤须关注的是“罪恶的手术刀”。每一起器官买卖案件,其实组织者也是“门外汉”,他们能够做的就是组织交易。但是,交易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最为重要的环节,真正促成器官买卖的环节,其实就是手术环节了。而器官摘除、器官移植,是相当高的医疗技术。这必然涉及专业人士的参与。
那么,将医疗场地租赁给违法人员该当何罪?这些提供医疗场地的医疗机构是不是也该被追究责任?而那些“罪恶的手术刀”是不是也该罚当其罪?每一起“卖肾案件”里,都有一把罪恶的手术刀,严打器官买卖,利剑要刺向“罪恶的手术刀”。
(原题为《严打器官买卖中“罪恶的手术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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