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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对象提供的照片拍摄于十年前,女子花7万元相亲被“坑”
婚介公司收了7万元服务费,为女子介绍相亲对象,然而,此人的实际职业、收入、房产等信息,都与婚介说的天差地别,女子能否要求解约并退费?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获悉,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浦东法院介绍,2023年5月26日,原、被告签署婚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红娘服务,服务期12个月、服务费7万元,服务期内被告提供约见人数不少于12人。合同另约定被告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是建立在被告长期的会员积累和资深的婚姻介绍服务经验基础之上。
原告于当日全额支付了服务费,并明确择偶要求为:1986年-1992年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年收入45万+,上海有独立住房,身高180cm以上,长期在上海发展,有良好教养、没有不良习惯的男士。
202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推荐张姓男士,并告知其出生于1989年3月,身高181cm,本科学历,国企招标,年收入55万+,普陀、嘉定各有一套房,普陀房屋为120平大两室、无贷款。
双方约见后原告得知其出生月份为4月,身高178cm,基础学历为专科,工作单位为某事业单位、年薪30万,普陀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原告遂以被告存在违约、双方信任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承认员工录入错误、存在失职,希望获得原告谅解并赠送两张旅游套票。
后被告再次为原告约见一男士,会见后原告认为该男士信息卡片上照片为十年前照片,与真人相差甚远,再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扣除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
在法院组织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介服务合同解除、被告返还6.5万元服务费。
浦东法院表示,婚介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受制于服务对象的具体择偶要求、个人喜好等因素,因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双方间的互信基础亦是合同签订、履行的基石,在一方违约特别是互信基础丧失时,不宜强制继续履约,而应准许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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