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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邯郸3名未成年嫌犯,量刑已是众望所归
文|唐凯兰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4月8日上午的消息,对于河北邯郸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一案,最高检经审查,已经依法决定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这一进展表明,最高检依法扫除了刑事责任年龄的障碍,本案即将进入公诉及刑事审判程序,可谓众望所归。
今年3月10日,13岁的受害人王某某被同学约出去玩,之后被三名嫌犯残忍杀害并掩埋在一处大棚里。次日,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都是王某某的同学,其中一人还是其同桌,受害人疑似长期遭受他们的霸凌。3月18日,警方初步认定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已有的报道证明,三名嫌犯虽然未成年,但早有周密的杀人计划,从在废弃大棚里预先挖坑,到诱使被害人王某某离开家门,再到用铁锨残忍杀害,每一步都精心设计,冷酷实施,属于极其冷血的有预谋犯案。也正因为此,3名未成年嫌疑人激起了极其强烈的社会愤慨,大众急迫地期待他们不会因未成年而逃脱制裁。
现今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可以说正面且积极地回应了本案的社会呼声,完成了刑责年龄的审核职责,将本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
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了12岁。按照这条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正是有了这次立法调整,本次犯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有了被追诉的可能。尽管尚未最终判决,但依据如今的进程形势可以合理推断,3名未成年嫌疑人被判刑只是时间问题。不过,考虑到刑法17条“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具体量刑能否平复大众愤怒仍要打个问号。
还要看到的是,邯郸杀人案中3名未成年嫌犯的年龄,对应其预谋杀人的后果,恰好落在最高检依法承担的审查范围,核准追诉没有任何疑义,只需启动程序即可。而社会对最高检寄予的期待却不限于此,人们期待的是严惩那些年满12周岁、不一定犯下重罪却仍然身披恶行的嫌犯。
比如,对于年满12周岁犯下强奸幼女罪行的少年犯,“未成年”成为挡箭牌,成功逃脱了刑责,甚至只是由家长领回家接受所谓的家庭教育。对于这类犯罪,嫌犯确实年满12周岁,可达不到“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程度,一放了之就合适吗?
某种程度上,最新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尤其在12岁年龄段,已经成为某些“小恶魔”及其家长恶意利用的豁免条款,导致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惩罚畸轻的后果。最高检对邯郸杀人案的核准追诉饱受赞誉,也要看到这些赞誉中包含着相当多的类似期待,希望该案的核准追诉权能产生更广泛的示范意义。
这也涉及到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焦点问题,那就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只追究限定的重罪是否足够平息民愤?是否有足够力度打击未成年犯罪?那些没有落入判刑的限定范围、却依旧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社会大众造成心理创伤的小恶魔,究竟要不要用变通的司法手段(比如司法解释)囊括到严厉刑罚中,依旧是萦绕在本次核准追诉上的诸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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