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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存重大缺陷,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聚光科技 IC 资料图
4月7日,据深交所网站,深交所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300203.SZ)及其控股子公司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据深交所文件,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及其他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19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80万元;判处叶国兵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万元。
深交所在文件中指出,聚光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对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此前,聚光科技刚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警示函。
4月3日晚间,聚光科技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容显示,根据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聚光科技、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违反了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聚光科技对此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官网显示,聚光科技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杭州,是一家以高端仪器装备产品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平台型企业。1月30日,该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年度净亏损为2.6亿-3.3亿元。
4月3日收盘,聚光科技跌1.9%,报收于13.4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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