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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莫慌张,生活中如何避免交易风险?

2024-04-08 17: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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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小到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的交易,大到机械设备、车辆房屋的购买与出售,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我们接触最多、感受最深的一类合同。

发生纠纷后,有的可以协商解决,有的却会诉至法院。那么,生活中应如何避免交易风险?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翔以案释法。

0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孙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由孙某认购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案涉商业用房,面积约57.65平方米,单价2.18万元/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此后,孙某按约支付定金,因某实业公司拟交付房屋实际套内面积为65.96平方米,与《认购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值达14.41%,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孙某以认购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过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某实业公司认为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认购协议》、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02.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购协议》系预约合同,《认购协议》中虽约定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但《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与拟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高达14.41%,远超一般购房人的合理接受范围,因此孙某在此情况下有权解除《认购协议》。遂判决某实业公司返还孙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03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主体要清晰

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在合同中注明姓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方是公司的合同中书写营业执照载明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要明确

合同的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种、型号、尺寸等;货物的价款要写明,最好同时备注大小写;货物的质量有约定,并同时约定相应的质量异议期;违约的后果要明晰,根据货物需求的急缓程度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管辖约定要明晰

尽量在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送达地址要确认

司法送达地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能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该地址的确认可以让双方产生诉讼活动后不至于影响诉讼进程。

04如何及时维权?

买卖合同中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因此出卖人主张货款应在诉讼规定的时限内,避免因过诉讼时效而受损失。建议出卖人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诉讼时效期内,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比如签发催款函让对方重新确认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甚至书写欠条等形式均等。

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选择合同对象,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度。此外,还要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法律保护交易公平,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并不是弱者,希望每一位公民都知法、守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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