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七旬老伯跟团出游,被另一老伯不慎撞倒致骨折,谁该担责?
七旬老伯跟团出游,被另一脚底踏空的老伯不慎撞倒,摔在台阶上致骨折,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4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老年人旅行意外受伤案。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2021年10月,七旬的高老先生和老伴儿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30天”旅行团。
“到了景区后,全体游客一下大巴车,纷纷拥往景区入口,所有人都挤在一条窄窄的石板路上。”高老先生回忆道。这时,处于下一级台阶的同一旅行团的张老先生由于脚底踏空,站立不稳,扑向站在上一段台阶的高老先生,使得高老先生失去平衡。高老先生出于本能用手撑地,仍摔倒在台阶上。
高老先生感觉左手臂剧烈疼痛,以至于无法行动。在导游和张老先生的帮助下,高老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果显示高老先生的伤势较为严重,医生建议立即停止旅行,尽快返回上海接受治疗,高老先生跟老伴儿只得结束旅行,次日乘高铁返回上海。
经过保守治疗,高老先生的恢复效果并不理想。事发后一个月,高老先生与张老先生达成赔偿协议,由张老先生承担目前产生的所有费用,赔偿高老先生打车费、高铁费、护具费等合计1.22万元;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赔偿协议,对于后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双方约定先由保险公司报销,不足部分由张老先生补足差额。
半年之后,高老先生再度前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高老先生被确诊为左手肘关节僵硬、冠突缺损、骨折等,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高老先生的手臂伤势虽有所改善,但至今仍处于康复之中。
高老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张老先生赔偿,但张老先生并不理会。鉴于此,高老先生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老先生赔偿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根据高老先生诉请,法院追加旅行社、保险公司和景区管理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张老先生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当由旅行社、保险公司、景区和高老先生自己承担责任。对于之前签署的赔偿协议,张老先生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因为他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而要求赔偿。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后张老先生也与高老先生签订过两份赔偿协议,故高老先生主张受伤系被张老先生推倒造成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此外,高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拥挤的情况下未注意出行安全,故其对自身摔倒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张老先生承担6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30%赔偿责任,高老先生自行承担10%责任,遂依法判决张老先生赔偿高老先生6万余元,旅行社赔偿高老先生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