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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过期、桶装水细菌超标……达州市监局曝光5起典型案件
4月1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了宣汉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开江县某饮用水厂生产经营的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等多起案件。
1.宣汉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23年12月27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台BIOBASE系列分立式全自动化生化分析仪,生产许可证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051号,产品注册号:鲁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0384号,生产日期2018年7月,使用期限5年,已超过使用期限。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3日从济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台BIOBASE系列分立式全自动化生化分析仪,购进单价为2.43万元,购进后作生化分析检验使用。该设备过期后,当事人共计作生化分析检验98人次,每次41元,共计收取检测费用40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汉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BIOBASE系列分立式全自动化生化分析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401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场监管局指出,医疗器械过期后,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直接影响诊断结果。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全自动化生化分析仪属二类医疗器械,且主要用于精神病人的常规检验,使用频次较高。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保障了老百姓就医安全。
2.江县某饮用水厂生产的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2023年8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桶装水(净含量:18.9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7月30日)进行监督抽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标明: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生产桶装饮用水152桶,包装规格18.9升/桶,除抽样样品外其他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得知该批桶装饮用水不合格后召回40桶,涉案货值金额608元,违法所得4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某饮用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元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场监管局指出,饮用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桶装水,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皮肤炎症等疾病。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的查处,不仅有效保护公众免受不安全食品的危害,而且起到较好威慑作用,促使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群众享用安全放心食品。
3. 万源市某项目工地使用的油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9月1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万源市某医院建设项目工地上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万源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查获500桶外包装标识有“三棵树”的建筑涂料。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低价从杭州购进上述涉案建筑涂料,通过货车直接运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涉案涂料工程销售价格351元/桶,故本案货值金额17.5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15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达州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商标信誉价值,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效制止和震慑了不法分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象,净化了建筑涂料市场行业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4. 大竹县某公司未按照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
2024年2月9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竹县某公司未按照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对货厢进行目视检查的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对川SC6572货车进行检验时未对货厢进行目视检查,仍不符合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达州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未按照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机动车检验,可能为机动车行驶留下安全隐患。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让企业正视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同时对其他车辆检测公司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5.达州市某健身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1月5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达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健身会员提供的《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合同》及《会员须知》均为该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分别载有:“会员所购课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如在有效期内会员因个人原因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完毕,视为会员主动放弃本合同的自身权益,未使用完毕的课程将不予以退费。”“会员滞留在本中心的任何物品,如未向健身房支付任何费用或收费保障日期已到,如有遗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赠送的会员卡或赠送的卡期,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卡、转卡,且无任何假期。”等内容的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达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中部分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场监管局指出,少数健身行业的不法商家采取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健身行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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