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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穿上软底鞋,还被邻居投诉噪音大?丨松法·案

2024-03-30 09: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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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正司法的 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原)泗泾法庭 李娜、许海露(实习生)

审判

噪音污染

已成现代社会的公害之一

而在密集的城市住宅中

噪音也导致了日益增长的邻里矛盾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噪音?

噪音的存在

是否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近期,松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刘和小王是楼下楼上的邻居,但自从小王入住后,双方就因为噪音问题屡屡产生矛盾。老刘频繁地在整栋楼的微信群里反映楼上有跑跳声、敲打声、机器声等噪音,而小王则觉得自己很冤枉,其已按老刘要求在家穿软底鞋,尽量控制3岁幼儿在家走动,亦多次在微信群里坚决否认老刘听到的声音是自己家发出的。就此事,小王曾邀请片区民警调解纠纷,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一家就于2023年1月搬离了房屋,而老刘则将小王夫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制造噪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老刘

庭审中,老刘为了证明小王一家制造了噪音,提供了一段只有1分钟的录音,该录音中仅有几声微弱的类似机器发出的“吱”声,对此老刘解释,并不是每次噪音发生时他都正好录音了,并且现代手机都有降噪功能,弱化了声音大小。除此之外,老刘还主张楼上制造的噪音为早上8点上班时换高跟鞋出门的噪音。

小王

对此,小王则大呼冤枉,自己家里没有任何机器,自己也是正常时间换鞋上班,是合理且正常的行为,并不是噪音。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老刘提供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和失眠药物购买记录。然而,老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有其他不同楼层户业主提出声响的问题,老刘只是猜测是小王家发出的声音,但小王对此都予以否认。其次,老刘提供的录音中所记录的声响来源不清楚,且声响持续时间很短亦未达到噪音的标准。最后,小王现已不在楼上房屋居住,老刘亦确认。

故老刘要求小王夫妻停止制造噪音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老刘基于主张相邻权受到侵害要求小王夫妻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娜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

(原泗泾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TITLE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因建筑物隔音问题,相邻住户间互相受到一定声音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楼下住户负有对楼上住户正常家庭生活起居所产生声响的容忍义务,同时楼上住户也应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遭受声音的困扰,由此实现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1

何为噪音?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感受到了“噪音”打扰,但对法律规定的噪音认知较为模糊。在不同时间,超过了多少分贝的声音可以称之为噪音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了各类环境噪音限值。当在规定时间内有超出表中规定限值的持续的声音时,就能够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可以对其进行维护。

注: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2

如何证明存在噪音?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主张受到噪音侵扰的一方,一般会提交自行制作的音频,但往往由于录制设备、录制地点、时间等因素影响,另一方往往对该音频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且由于每个个体对声音忍受度不同,仅凭音频播放的声音,也无法判断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范围。

故主张受到噪音侵扰的一方,需要注意获取证据。在现实生活中,获取证据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手机或其他设备录音,最好能同时证明噪音的音源和分贝;

(二)与噪音制造者直接交涉,对方承认制造噪音的聊天记录或其他信息;

(三)物业出具的证明;

(四)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六)公安机关对噪音制造者的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五)合格的噪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3

噪音扰民救济途径

1

协商

受到噪音侵扰后,首先应与噪音制造者协商,若可以与对方达成一致,则既能解决问题又能维系良好的邻里关系。

2

找村委会、物业调解

在第三方的调解下,可以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在第三方监督下和平进行。

3

报警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报警。若能证明对方制造噪音且自己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4

向法院起诉

若情况仍未有改善,则可以将噪音制造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此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确有制造噪音,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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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家穿上软底鞋,还被邻居投诉噪音大?丨松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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