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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赚500却被罚22万,“小过重罚”症结在哪?
营业才两周的采耳店,收入2000元,获利仅500元,却被罚22万元。数字之间的强烈对比,让行政执法“小过重罚”的问题,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近日,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按照日3%的幅度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所以才有最终22.4万元罚款的数额。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加处罚款限制,这个数字恐怕还会继续膨胀。
目前,国内一年期的LPR利率是3.45%,日3%的加处罚款幅度,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095%,比高利贷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所以说,当事人在遭遇行政处罚之后,如果不认可行政处罚的结果,就要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该提行政复议提行政复议,该提行政诉讼提行政诉讼,切莫弃之不理。
当然,解释罚款的构成,并不是想说明当初11.2万元罚款的数额就合理了,不管是11.2万元还是22.4万元,相比较于行政机关认定的2000元违法所得,都显得过于严重。
这并不是第一起引发争议的“小过重罚”事件了。此前,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因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福建闽侯老农售卖案值136.5元芹菜被罚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0万元……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处罚除了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之外,还需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及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这次,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是行政处罚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是设定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其法律性质应当属于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既然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就必须遵守。
有学者认为,“小过重罚”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执法,而在于立法。目前引发争议的诸多“小过重罚”案例,几乎都是因为专门法律当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起步非常高,而且这些专门法律大部分是涉及到重要民生领域的食品安全与医疗安全。
但即便是按照专门法律的要求,这些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合理原则。比如宜宾当地对采耳店的处罚,是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按照一般情形的罚款,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间进行裁量,最终选了11万元罚款。
但是,《行政处罚法》与专门法律当中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不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不能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认为专门法律当中规定了超高的罚款数额,就可以不遵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合理原则。这并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机械执法的问题。
前不久,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少数执法机关错误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顶格处罚”和“小过重罚”不时发生,引发社会质疑。
对于这类问题,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当中,如此解释行政执法的影响。类似的“小过重罚”事件屡次出现,冲击的恰是群众对于法治的信心,影响的恰是群众对于政府工作的信任。
行政执法工作,处罚并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一次“小过重罚”确实能看出执法的雷霆手段,但是也会伤了“升斗小民”的心,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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