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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高质量发展,沪苏浙协同发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条例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再升级。
3月27日、29日,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地的《条例》将共同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澎湃新闻记者 陈悦 摄
这是继2020年三地人大常委会协同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示范区决定》)后,三地人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协同立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后,三地协同出台的第一部创制性立法。
3月29日的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条例》的制定是2020年两省一市作出的《示范区决定》的升级版,是在法治轨道上对示范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一体化制度创新的引领、保障和推动。
统筹推进生态保护,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条例》共计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关于构建跨区域治理体制和法治保障,《条例》一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示范区建设作出规定。二是根据《示范区总体方案》和有关“三定”方案,以及推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细化了示范区理事会和执委会的职责。三是创新规定了政府间协议、区域合作、财税分享、统计与指标体系,对执委会的委托授权,以及行政许可的集中受理、相互委托等综合性的跨区域治理机制。四是围绕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规定了三地人大、政府通过调法形式保障示范区推行改革创新,在示范区探索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进司法协作机制创新,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
关于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条例》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二是规定落实国土用途管制要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是优化项目管理,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条例》还对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了规定。
关于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条例》一是对生态环境“三统一”、分区管控制度作了总体的规定,特别是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二是从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角度,对联保共治、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三是从推进市场化机制的角度,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认证、碳普惠等机制作出规定。此外,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和美乡村建设有关工作作了明确。
关于创新推动市场要素集聚和有效配置,《条例》一是聚焦产业协同,对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作出规定。二是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构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的平台和服务网络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人才流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措施予以明确。
关于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条例》一是明确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建立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二是鼓励开展各类文化传承展示活动,展示当地民风民俗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三是支持在示范区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相关文艺作品创作、文化产品开发以及共同策划品牌主题推介活动;支持在示范区合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四是支持示范区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推动古镇群落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动开发。
关于推动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条例》对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作出规定,并对开展教育协同、医疗保障与医疗协作、养老服务合作、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工作作出规定。
固化创新成果,并为今后的改革预留空间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介绍,示范区成立四年多来,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打破行政藩篱,创新协同治理,经过不懈探索,累计形成136项制度创新成果,其中38项已面向全国复制推广;持续推进145个重点项目建设,示范区已成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样板间”。
“这次《条例》将示范区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上升为法条,并为今后的创新改革预留空间,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示范区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张忠伟说。
早在2020年9月,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示范区决定》。在后期的联动执法检查中,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发现,由于示范区执委会法定职责尚未细化,与国家部委管理机制尚不匹配,与两省一市的工作沟通一事一议,在工作机制等方面尚存在较多困难;执委会按照两省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行使有关审批、管理权限,但缺少法定授权、委托规定,一些审批、核准和管理权限难以落实到位;在土地管理、投资管理、财税分享等方面,相关部门之间还缺乏的合作协同机制等等。
因此,这次立法过程中,各立法参与方对完善示范区治理体制机制作了重点研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条例》总结几年来探索形成的做法和经验,回应区域治理的现实需求,作出了这些规定:明确示范区理事会的决策平台职责,细化示范区执委会的职责,完善行政机关的合作协作机制,规范授权和委托管理事项,规范跨区域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
“本次两省一市协同出台的《示范区条例》,在文本内容和工作机制方面对2020年决定作了全面升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表示,《示范区条例》不仅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治保障,与之前的协同立法相比,在具体工作机制上也有许多创新做法,实现了三个“共同”和三个“同步”,即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和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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