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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责任人将被约谈、通报批评或处分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文,将定期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进行评价。通知指出,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评价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评价目标。通过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评价,构建责任有分工、规划有落实、进展有督查、奖惩有通报的监管体系,督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新局面,全面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始终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督导评价机制,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扎实履行教育职责,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评价方法和程序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印发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全省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于每年3月中旬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
(二)自查自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于每年4月中旬前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
(三)监测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监测方案,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教师、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上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四)实地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监测报告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省督学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于每年5月中旬进行实地检查,并据此形成实地检查报告。检查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
(五)整改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和检查组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反馈。接受检查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压实整改责任。责任部门要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并在本行政区域公开,于每年6月下旬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六)发布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检查、整改复查情况,并结合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参照此评价方法和程序执行。
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原题为:《重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以后各地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将被约谈、通报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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