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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万元买肾非法移植,湖南8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获刑
11月28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卖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薛庆东、冯志启、李想、黄庆柱、伍智、张学永、李文强、周显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黄某因患尿毒症而向李文强提出非法肾移植需求,李文强答应后,联系薛庆东商定手术事宜,薛庆东继而联系冯志启要求其提供肾脏供体,并负责安排配型检查、联系手术场所、购置手术医疗用品及相关器械;冯志启负责提供肾脏供体、联系手术中介李想;李想负责组织手术医生;周显顺负责提供手术场所、安排护士、照顾术后供体。
2017年6月8日晚,在薛庆东、冯志启、李想、李文强的组织下,手术主刀医生黄庆柱、麻醉师张学永、手术助手伍智、买肾者黄某、肾脏供体张某先后抵达湘潭市华侨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进行换肾手术。术后黄某支付费用共计46万元,张某得4万元,余下款项由8名被告人分得。
后因手术失败,黄某进行了移植肾脏摘除手术,2017年12月底因病去世。手术失败后,李文强退还5.8万元,薛庆东退还10万元,冯志启退还9.99万元,李想等5名被告人退还1.5万至6.5万不等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八名被告人均参与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相关环节,共同完成本案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八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八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告人黄庆柱、周显顺系自首,其他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均予退还。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述判决。(原标题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 一审8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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