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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基因与犯罪
“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持续发酵。这让我想起过去也曾经有人从基因角度研究犯罪问题。
人们实施犯罪,是否有生物学上的原因?最早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
龙勃罗梭早年是军队的一名医生,由于职业关系,经常负责对士兵进行身体检查,他发现好坏士兵的差异往往是后者有纹身的癖好,于是推测犯罪与纹身有很大关系。后来,龙勃罗梭又成为监狱的一名医生,他开始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
1870年12月,一个阴雨连绵的上午,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受命对著名的大盗维莱拉的尸体进行解剖,此人生前虽已70多岁但仍行动敏捷,身轻如燕,行走如猿。当打开维莱拉的头颅,龙勃罗梭惊奇地发现此人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恰在枕骨中央,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龙勃罗梭望着这奇怪的畸形物,一下醍醐灌顶,豁然开朗,他认为罪犯与犯罪的终极秘密已经揭晓: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不无激动的指出:“看着那颗头颅,仿佛忽然间烈日照亮了大地似的,我看出了罪犯的本质问题——罪犯是一个返祖的人。在他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一切都可以从解剖学的观点进行解释。那巨大的颌骨,高耸的頬窝,在罪犯,野蛮人和类人猿身上才能见到的那种呈柄型的耳朵,无痛感能力,极敏锐的视力,纹身,极度懒惰,酷爱狂欢,以及为做坏事的不可遏止的欲望……”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龙勃罗梭做了大量的解剖研究,最后在《犯罪人》一书中,他写到: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龙勃罗梭进而认为天生犯罪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天生犯罪人在生理上,往往具有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其二、在精神上,他们往往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在进化论的强烈影响下,龙勃罗梭将天生犯罪人的原因归纳为遗传和变异。所谓遗传也就是认为犯罪可以遗传给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种之间的连续性,犯罪人其实是“基因的奴隶”。龙勃罗梭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会更大。总之,遗传因素有点像“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变异则强调物种间的非连续性,这主要是对遗传因素的一种补充,是指形形色色的物种通过共同起源和分歧发展,各自适应于一定生活条件,呈现各种适应现象。
“天生犯罪人”一开始就遭到许多犯罪学家的抨击。当时法国一人类学家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天生犯罪人的画像时,就曾尖刻地挖苦道:这些肖像看起来和龙兄的朋友们长的一模一样啊。在其弟子菲利等人的影响下,龙勃罗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总的犯罪中的比例,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人之所以会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堕落,这也是一种变异。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传统刑法理论推崇意志自由论,认为人们实施犯罪是基于意志自由,是自我选择的结果,所以犯罪人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还要发挥积极的威慑作用,防止他人走上犯罪道路。
龙勃罗梭颠覆了这种结论。既然犯罪是遗传或变异所决定了,那么他们实施犯罪也就是必然的,这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是为了保护社会,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防卫论。他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说是野兽吃人,根本不用管它是生性使然,还是故意为恶,只要人见了,为了自卫就要击毙之。在龙勃罗梭看来,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人几乎是无可救药的,刑罚也不可能对天生犯罪人产生任何威吓性的效果,刑罚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人肉体的手段。
不得不提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龙勃罗梭本人并未意识到,他的理论不仅开创了刑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思路,也在某种意义上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虽然龙勃罗梭晚年并不认为遗传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转而认同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的某种联系还是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进而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极为武断,并不严谨,他们恣意将许多未经严格证明的生物遗传特征武断地界定为犯罪特征,一如龙勃罗梭最初所为。不幸的是,这种研究成果与优生学一结合,却造成了20世纪最大的人间惨剧。
优生学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优生优育的初衷听起来无限美好,但是这一思想很快就被其他人借用并扩大化,并将其用于解决困扰城市的惊人的社会问题——贫穷、犯罪和暴力。优生学家不再谴责经济和社会体制本身,而是谴责那些不幸的人们,认为他们是天生没有能力适应现代社会的人。因此,优生学被可悲地打上了遗传学的烙印,也成为“基因的奴隶”。优生学包括两种倾向,一是积极地改良人类品种;二是消极地淘汰劣等人种。于是,我们看到,从被动优生到种族灭绝,仅一步之遥。
于是,优生学运动顶着无比神圣的科学外衣大行其道,就连丘吉尔和肖伯纳这些最具人文关怀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都在那个时候对优生学运动摇旗呐喊。受优生学运动影响,美国许多州通过强制性绝育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对罪犯、白痴、低能儿,或者州专家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
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甚至认为:“有朝一日,我们将会认识到我们的主要责任,一个良种好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把他或她的血统留给这个世界:我们不应该让那些劣等血统在这个世界上存留。文明社会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就是确保优等血统人口相对不断增加,劣等血统人口不断减少……除非我们充分考虑遗传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否则这个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我非常希望能禁止劣等血统人种的生育。如果这些人的邪恶本质确实罪恶昭彰,就应该这样去做。犯罪分子应该被绝育,禁止低能人留下后代……进一步强调让优等人种去繁殖生育。”
直到194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kinner v. Oklahoma案中(316 U.S. 535, 1942)才宣告绝育法违宪。
圣雄甘地曾说,能够毁灭人类的有七种东西,其中一种是没有人性的科学,另一种是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
恶果就这样一步一步的被种下,而且都是打着科学的名义,500多万的犹太人就这样作为德国纳粹所谓的“劣等民族”被整体清除。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宣称人类一切的文化、艺术、科学和技术果实,几乎完全是雅利安人创造的,只有雅利安人才是一切高级人类的创造者;血统的混杂是旧文化衰亡的唯一原因。因此,雅利安人“最终只有自保的要求才能得胜”。于是,希特勒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确定犹太人和斯拉夫人是“劣等民族”,命令政府和人民要竭全力执行种族法律,“无情地打击一切民族的毒害者国际犹太人”。不知龙勃罗梭泉下有知,见到这种结果会做何感想。
二战之后,由于优生学在纳粹时期那段极不光彩历史,犯罪生物学的研究也陷入停滞。但不久,犯罪生物学又开始活跃起来。
1993年,荷兰奈梅亨大学的遗传学家汉•布鲁纳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关于一个具有特殊历史的荷兰家族的研究报告,再度将犯罪生物学推向公众的焦点。
根据布鲁纳的报告,这个荷兰家族的男性成员都有一种奇怪的攻击性,通常是暴力行为,如裸露、纵火和强奸等。他们对很小的挫折和压力的反应都很疯狂,如叫喊、咒骂,甚至殴打激怒他们的人。布鲁纳经过多年秘密的研究后,声称在这些深受折磨的男性身上发现了一小段基因缺陷,它产生的一种酶,即单胺氧化酶 MAO(monoamine oxidase)会阻断大脑中用于传递信息的化学物质。因此,那些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便积累了过量的具有巨大能量的神经递质,如血清素、去甲肾上腺和多巴胺等。这些积累导致了攻击性的爆发。
如今,寻找与诸如上瘾、压抑、暴力攻击性行为有关的基因的研究,正在全球至少100个实验室中进行着。
严格说来,犯罪与遗传的关系很难被轻易否定,这也是为什么龙勃罗梭所开辟的犯罪人类学派直到今天仍然后继有人,尤其是最近兴起的基因技术,更是让越来越多的犯罪生物学家对基因与犯罪的关系兴趣盎然。但是,犯罪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如果脱离社会原因而空谈基因或遗传与犯罪的关系,多少有点缘木求鱼。
如果认为人类的犯罪、贫穷、失业等都是先天决定的,他们本就是不幸的基因奴隶,而根本不考虑其他社会原因,那么人类的一切制度建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既然一切都是宿命所决定的,那么我们为改善人类生活的努力又有什么意义呢?
更为可怕的是,如果将这种生物决定论推向极限,谁又能保证种族灭绝的悲剧不会重演?我始终记得德国诗人荷尔德林的一句话: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类带入了人间地狱。
可惜,如果历史还给过我们什么教训,那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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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微信公共号“罗翔说刑法”。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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