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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论:一份判决书出错100多次,法治经不起这么折腾
如此“疏漏”是对当事人不负责、对案件不负责、对法治不负责。
近日,在《北京青年报》报道后,一份“漏洞百出”的一审判决书,在舆论场上引发关注。3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次开庭为该案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庭上,当事人何华芳的辩护人举例指出本案一审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其中最为荒谬的一处,是判决书将一笔5735019.54元的借款多写了一个“万”字,直接从百万量级跃升为百亿量级。除此之外,其他林林总总的错误也不在少数。
图片来源:北京青年报
何华芳的辩护人对记者透露,这份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之一的判决书至少存在110处错误,其中包括将当事人名字、涉及企业名字写错,在证人证言中出现影响表意的错字,判决书记载内容与证据原文不符,数字单位错误,等等。除此之外,在同一案件中,针对另外三名被告人的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的判决书,也被辩护人指出114处错误。
一份象征着司法权威的判决书,仅在文字层面,就出现100多个错误,显然是荒诞的,甚至很难用“工作疏漏”来解释。对此,姑且不论其判决依据和结论是否站得住脚,其写作态度至少就难称严肃。从新闻报道罗列的例子来看,这些错误基本没有涉及什么复杂的法律概念,都是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的“低级错误”。对此,无怪乎辩护人会在法庭上对其提出质疑,使其成为法庭质证的争议焦点。
对此,出具这份判决书的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疑难辞其咎。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记载:判决书作出之前,经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多位原法官及现任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判决书草稿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起草。也就是说,对于这份判决书而言,从直接起草者、主审法官到审判委员会成员,牵涉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
不止一名在法院担任要职的司法工作者,竟然都没在事前看出这上百处低级错误,而是放任其写进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司法文书中。哪怕在草稿阶段,起草这份文书的人都不该拿出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工作成果。而那些本应在认真核对检查后签字确认的审判委员会成员,要么是看文书时没有用心,要么是根本没看就草草签字。不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对案件不负责、对法治不负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涉事判决书上载明的审判长戴金飞、审判员边粉芳,在单位里都是屡获表彰的模范干部。其中,戴金飞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度获诸暨法院“办案标兵”称号,边粉芳2020年、2021年、2022年均在诸暨法院年度总结大会上获得表彰。这些信息和这两份判决书体现出来的东西,怎么看都是矛盾的。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23年11月,我国在司法审判领域全面推行“阅核制”。报道指出:“阅核制”的本质要求就是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权责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只有以最严肃的态度,把审核、把关的责任层层压实,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经得起考验,进而维护司法尊严。对此,所有司法工作者都应有所警觉,带着对法治的敬畏对待自己手中的裁判文书。如今,这起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同时,也对这两份判决书有个说法。只有明确责任,并做出相应惩戒,才能让类似的判决书不再出现在当事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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