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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东因未达业绩承诺遭监管责令改正,需履行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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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 IC 资料图
3月26日,万达电影(002739.SZ)公告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公告称,万达电影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经查,2019年万达电影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股权。你们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你们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2021年,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万达影视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各方签署的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主体(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向万达电影补偿的股份总数,不能超过万达电影当年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总数。
2019年5月,万达电影公告称,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95.7683%股权,交易作价约105亿元。万达影视100%股权账面价值为50.80亿元,评估价值为120.01亿元,增值率为136.23%。当时万达影视承诺2018年至2021年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3亿元、8.88亿元、10.69亿元、12.74亿元,四年合计为39.94亿元。
但从万达电影历年的财报数据来看,只有2018年度实现净利7.99亿元,完成当期业绩承诺,其他年份均未完成业绩对赌。
2019年万达电影实现营业收入154.35亿元,同比下滑5.23%;净利润亏损47.29亿元,同比下滑324.87%。2020年万达电影实现营业收入62.95亿元,同比下滑59.21%;净利润亏损66.69亿元,同比下滑41.03%。2021年万达电影实现营业收入124.90亿元,同比增长98.40%;净利润1.06亿元,同比增长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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