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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前妻转账,现任妻子起诉要回,你怎么看?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受理的一则男子给前妻转账,现任妻子起诉要回案件,冲入大家的视野,让无数网友议论纷纷。
不少网友表示不解,应该是抚养费吧,这也正常啊。还有网友表示,抚养费就抚养费,每个月固定一次给;生日,七夕发的红包,还备注那些暧昧话,这就完全不合理了。更多网友的焦点则关注于案件中现任妻子能否要回该男子的转账,以及要回多少等问题上。
今天李迈律师就此案跟大家聊一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计算?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划分?给前妻转账是否算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01
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一)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03
案件解读
本案中吴某给前妻王某的转账是否属于赠与,又是否该返还呢?
首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中,由法院审理认定,在与张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在与王某离婚后,仍向其赠与具有“爱”含义的特定金额“520”“527.77”“5227.27”等,并在特定节日时向王某进行转账,备注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织女七夕快乐牛郎爱你等,有悖公序良俗,且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吴某向王某赠与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共计1万余元,上述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
03
李迈律师说法
言非法度不出于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这是人人在日常生活都该谨记的道理。人人行事不违背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才能更好的引导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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