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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
案件介绍
熊大与翠花经历了两次婚姻,中间穿插着一次离婚与复婚。在第二次离婚之后,两人仍然选择同居生活,并在此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简称101房屋)。
之后,该房产因征收而获得补偿款650万元。熊大主张,他们购买房产和同居并非出于真实感情,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视为共同共有。
此外,他还提出了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熊大与翠花同居关系的性质;二是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及债务的处理。
法律分析
关于同居关系:熊大与翠花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虽然他们之后选择同居,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关于财产归属:在购买101房屋时,熊大与翠花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由于双方同居期间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关于债务处理:熊大所主张的共同债务,实际上是他在购买101房屋时的出资。这部分款项已经计入他的出资额中,因此他不能再要求翠花共同承担。
案件结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翠花支付熊大案涉101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部分,而共同债务则由熊大个人承担。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李迈律师说法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是禁止的,但同居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双方的意思自治来解决。
如果同居双方产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民法规范来处理。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通常视为共同共有;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纠纷,男女双方在非婚同居时可以事先进行财产约定,特别是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应签订详细的财产协议。
本案提醒我们,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明确财产归属和债务处理至关重要。通过合理的财产约定,可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减少未来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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