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中国青年报:家长过度保护,使一些合理的惩戒“因噎废食”

玄增星/中国青年报
2018-11-28 09:03
教育家 >
字号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老师被允许惩戒孩子,似乎是一件挺可怕的事——尤其对于孩子爸妈来说。

11月22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有教师、学生、家长,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在长条形的会议桌旁围了两圈,郑重其事地讨论: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老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该校校长李伟平如壮士断腕般表示:“我们知道会有很大的阻力,甚至会走上风口浪尖,但是这件事对孩子有益处,对社会有贡献,我们就要去做。”

阻力一定程度上源于部分人的固有印象。他们认为,“惩戒”跟“体罚”是一组同义词。“体罚”这个词足以让家长们恐慌,更何况,召开听证会的小学有过体罚学生的“黑历史”。它的前身是明朝年间由常州知府施观民创建的龙城书院,那时的老师,手中的确握着戒尺。

400多年过去了,体罚已经被《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多个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也明确提出,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完全不同。

“体罚是通过身体的痛苦使学生屈服,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负面的,造成学生发展上的障碍;而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最终使学生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惩戒是激励、表扬等正强化教育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采用具有强制性的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手段。”

在避免体罚的前提下,该小学提出了8种惩戒方式: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抽离、陪读。没有一种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另一种阻力来自家长对惩戒本身的恐惧和抵触。近些年,孩子越来越被家长过度保护起来,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甚至被认为是落后的教育方式。2017年,湖南常德某位老师因为批评教育在校吸烟的学生,被家长拳脚相向,殴打致伤。这种过度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孩子避免被滥用的体罚伤害,但另外一方面也使一些合理的惩戒“因噎废食”。

惩戒权是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范围不能局限于家长,而是应该属于所有教育机构和从业者。如今这种权力除了受到来自社会的剥离,也逐渐被教育从业者们主动放弃——因为没有了权力,也就没有了责任。当前,一些教育机构的过度产业化让许多老师仅仅把自己的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家长和学生也越来越难对他们产生情感和人格上的完全信任。留给教育从业者的权限和空间正在从内而外地萎缩。

与动物的本能教育相比,人类教育的最大区别是有社会性、目的性。人类教育本质上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而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惩戒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

听证会上,几种被认为可以实施惩戒的情形中,几乎全部属于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适。其中包括:学生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经常不能遵守学生日常作息规范;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等。

没有人天生就能适应社会规则、拥有强大的自控能力。在早期教育阶段,孩子违反规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适当的惩戒能够更有效率地引导他们完成社会化。

在现代社会,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英国在2006年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惩戒权,教师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有权运用适当的力量来制止争斗,从而保护其他学生或老师免受伤害,还可以让那些不守秩序的学生暂时离开教室,对学生用于不正当用途的手机进行收缴。

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惩戒权实施的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及滥用的后果等。

修补一面四处漏风的墙很难。然而正如校长李伟平所言:“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是因为应该做,而不是容易做。”

听证会结束一周内,学校将通过官方微信订阅号、邮箱征集意见。“无记名的观点可能会更尖锐,但这正是我们需要的。”李伟平说。意见征集结束后,校方会再次邀请专家、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进行评估,在正式推出前,还会有试运行阶段。另外,学校会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如果不愿意接受,学校便不会对该学生使用惩戒措施。

对一些教育机构而言,“一切为了孩子”已经越来越像一纸空谈。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场听证会上讨论的一切,都真的只是为了孩子。

(原题为:《不能打,不意味着不能“惩戒”》)

    责任编辑:李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